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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政府部门与供应商构成需求与供给的两个基本方面。世界各国及我国近年来的实践已充分证明,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要求。同时,政府采购工作的成功运作也需要政府与企业双方充分的合作与交流。 一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化运作,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商机。 政府是全社会最大的采购主体,其巨大的购买力,无疑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政府采购属于以政府为主体的商业行为,享有较高的信誉。政府采购通常有严格的预算安排和预算计划,有较强的资金保障和较高的信誉,可以保证及时按合同支付企业销售货款,为企业创造了较好的经营条件。 政府采购有利于促进商业公正,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过去政府采购项目通常是分散、零星地进行。政府采购权通常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只有少数人知道政府有关部门的采购信息,也只有极少数企业与个人能及时从“政府”那里了解这种信息。而对于众多的企业而言,既缺乏政府采购的知情渠道,又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竞争机会。在政府采购实现制度化运作之后,对于超过一定数量的政府采购项目,法律规定必须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条件下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必须在大众媒体上(一般由政府指定的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使所有相关企业都享有知情权,都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竞争,从而获得公正的商业机会。在世界许多国家,政府采购项目被认为是社会公众的采购项目,一是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进行:二是必须使所有相关企业都拥有参与竞争的权力。有些国家甚至把政府公开采购促进商业公正的作用,看得比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省政府财力更为重要。政府采购制度化对企业提供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评审制度,只有那些具有经营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市场资信度高的企业才能获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资格。一旦拥有政府采购投标、竞标资格的企业(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其资信度、甚至取消其投标资格等方式对企业给予警告或惩罚,从而形成对企业的利益约束。因此,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化而形成的企业认证与评价体系,在实践中必然会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诚实经营、树立良好形象。 从另一个方面讲,企业对政府采购市场的积极参与,是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各类企业积极关注政府采购工作,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与投标,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才能促使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得以发展与完善。众多供应商积极关注和参与,政府才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和空间里选择质量更好、成本更低的产品或服务,从而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销售竞争,必然要求政府采购切实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方式公开、公正地进行。一旦供应商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者有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供应商可以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揭露问题,提出抗议、申诉、索赔。实际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促进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发展与完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总的来说,增强政府与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条件和途径。政府采购制度化,是政府与企业之间互利互惠的要求。因此,就政府采购而言,加强政府与企业间合作与交流,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条件。 加强政府与企业间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方面的交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我国毕竟只是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政府也缺乏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大力宣传,不少企业尚不知政府采购为何物,因而不能积极、主动、有序地参与政府的采购活动。为了把政府采购工作做好,一方面,政府应该尽早完善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征求企业对政府采购管理方式、方法的意见,使政府采购具有更强的操作性,更适合我国国情。 加强政府与企业间采购信息的交流。政府采购部门应按规定在报刊、杂志等(行政指定或习惯俗成)特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让更多的企业了解政府采购信息。目前国家财政部要求各地政府采购信息须在《中国财经报》上统一发布。同时,各类企业为获得更多的销售机会,也需要及时关注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甚至设置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部门。在现代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为主体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为政府采购与企业间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创造了极好的条件。 加强政府与企业间就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意见、分歧与纠纷的沟通与交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作为一种购买行为,直接涉及到政府部门、供应商、采购代理商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而政府采购在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或一些部门出于单方面的利益违规操作而出现意见分歧,严重的还会出现违纪违法现象。这些情况的出现,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政府或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失,甚至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声誉与形象。因此,在政府采购操作中,必须建立政府与企业间良好的沟通桥梁。企业作为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对政府采购过程出现的问题要敢于反映与申辩;而政府则须在采购制度建设中明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设置专门政府采购纠纷的申诉与仲裁机构,使企业在对政府采购行为有疑虑时,有畅通的监督、申诉、抗议渠道。仲裁机构应重视企业(供应商)反映的各类问题,并积极予以及时、公正裁决。这样既有利于规范和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的信誉,又有利于保护企业的正当合法的利益,增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和监督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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