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动态 > 阅读文章 |
从入世时的《政府采购协议》到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在不断地建立、发展和完善。颁布政府采购法,就是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的。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贯彻执行采购法规,才能确保政府采购中招标行为的公正性。 一、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各方的关注 政府采购是一种政府行为,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的采购行为已经比较规范,政府采购本身对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同样,在我们国家,2000年政府采购规模为328亿元,2003年已达1500亿元,政府采购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也必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为了提高政府运作效率,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制定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中明确了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关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本身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使得政府采购逐渐步入健康运作的轨道,包括规范招投标程序,在重大项目中推行监理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工作流程。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要用更好的管理措施将其防范于未然,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政府采购公正性的重要措施。 最近人们谈论政府采购这个话题最多的、也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公平采购和合法交易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比较敏感的话题,要想实现政府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就要在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中,按照政府采购法、依据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不折不扣地去贯彻执行,规范监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行为,为招标采购提供一个公平公正交易的环境。 二、规范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的第三条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就说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必不可少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政府是市场采购中的最大消费者,而采购人是各级政府采购的直接执行者,也是采购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业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尽力避免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以保证其公正性。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的特定条件,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以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歧视或不公平对待。采购人不得提出不合实际的规定时间要求,干扰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工作。 对供应商的规范应突出诚信原则。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供应商的考核,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它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要坚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供应商,首先要进行资质的考核,必须符合采购方的标准。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要求,供应商还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符合政府采购的要求和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市场主体的规范和限定,对于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促进自身的发展都是有益无害的。对弄虚作假取得投标职格、以不当竞争手段中标的或在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要上政府采购“黑名单”,3年内不准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同时也提醒各供应商,在参与投标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要求和内容详细的了解对投标的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认真地研究招标文书中的内容,在产品说明、服务、产品报价上下功夫,有针对性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切不可疏忽大意,以为产品有优势、性价比高而因工作失误导致没有提供全有关资料,而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这是很可惜的,无形中也为招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方便。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代理机构是最熟悉招标采购的,这是与其工作性质分不开的。有的采购人可能是初次参与招标采购,对招标采购程序不太了解,就有可能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不能及时辩别,等到招标结束后才有可能发现招标过程中的不当之处,但已无法改变招标结果。所以对采购代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真正让采购代理机构树立起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的思想。必要时可以考虑剥夺采购代理机构的职格,发现与供应商串通以不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采购过程、把好监督关 对于采购过程的规范,整个过程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法和各地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来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原则,尽力避免暗箱操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讲竞争,又讲公平,政府采购过程中要给竞争者有利平等的竞争地位,在鼓励竞争的同时讲求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获得平等的地位,在信息获取方面、供应平价方面、评价标准方面都要获得公平、公正、公开的对待。坚持优胜劣汰,不搞人情采购和内部交易。 要确保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能执法不严,要违法必究,真正做到按法律法规办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按照法定程序抓好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监督采购人不采取歧视性标准,如过分的提高供应商的资质标准要求或有意的将某些供应商排除出去等。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评委中专家评委应占总数的2/3以上,在条件允许时评委应在开标时临时抽定,通过资质审查后要采用分别打分取平均分的方法来决定中标人。为增强评标的公正性,宜分专业建立专家评委库,不懂专业的评委去评专业性很强的标书是没有意义的。评委一旦确定后,将不得与外界联系直到评标结束。由审计、监察、财务部门组成的监督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应监督评委独立完成评审意见。 如果在一次招标中没有本类单位的知名厂商,或只有一两家在资格审查时又将知名厂家排除了的话,此次招标可能就有问题了。对于采购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必须加以行政或者法律的处理。在采购活动中,要奖优罚劣,对响应程度高、政府采购业绩突出、售后服务优良的供应商给予奖励;对表现较差的供应商应作出相应的处罚。建立健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让采购代理机构置于广大供应商的监督之下,加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将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