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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采购周期要立足一个“早”字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22 10:19:38来源:政府采购网作者:

   因采购周期偏长导致采购效率不高,一直以来是横亘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政府采购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均极为关注,采购人意见纷纷,牢骚满腹,“政府采购咋这么慢”,集中采购机构亦深感苦恼,不少同志感言“有的事还真快不起来”,要破解这一难题绝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机构靠 “单边行动”所能奏效的,如何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需要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当事人积极工作和密切配合。
  一、增进互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做“相向运动”
  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周期要有正确认识,任何一项工作都要费时费事,政府采购也概莫能外,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是公开招标,而公开招标的周期又相对较长,法律规定公开招标从信息发布到开标必须有20天时间,这一点是强制性的,没有丝毫弹性和商量余地,其目的是促进竞争,政府采购不光是代理机构的事,更是采购人自己的事,采购人有义务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代理机构多一些理解和宽容,毕竟一个市一个县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很有限,更多的市县仅有一个政府采购中心,面对众多采购人确实很“够怆”,因而代理机构的工作也有轻重缓急、先来后到之分,采购人要有“排队”的耐心,须知“心急吃不了热馒头”。
  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方面看,一些代理机构过着“衣食无忧”的日子,还有些社会中介机构患得患失心理严重,认为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收入微薄,因而在经办政府采购事务时也确实存在拖拉现象,人为地延缓采购周期,特别令采购人反感和窝火的是对一些“急事”项目,代理机构漫不经心,一压再压,对此,广大代理机构要有清醒认识,倍加珍惜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自加压力,积极工作,加快速度,做优服务,提高效率;同时还要耐心地向采购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代理机构有义务有责任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让采购人明白采购工作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花费一定的时间,并非在故意“为难”,而是有法必依,从而赢得采购人的理解支持;代理机构还要注意不能为追求速度而牺牲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而应在依法采购、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缩短采购周期。
  二、超前谋划,各项具体采购事宜要突出一个“早”字
  第一,政府采购预算要早编制。从目前情况看,政府采购预算的刚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究其原因是采购预算编制和下达的时间严重滞缓,有的地方到五、六月份才下达采购预算,但各地又都在强调不搞无预算的采购,很多十分着急的采购项目因为预算问题被搁置。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防止形成“两张皮”,政府采购项目比较繁杂,必须有充分的时间酝酿、修改、补充,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应发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预算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要注意不可将政府采购预算单独剥离出来,要保证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完整性。
  第二,政府采购计划要早申报。不少采购人一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火急火燎,说急死人了,什么单位领导要求在某天之前必须采购好、什么上级马上派人验收等等,反正都有足够的理由表明采购项目刻不容缓,似乎时间都让代理机构给耽搁了,殊不知问题还是出在采购人自己身上,具体经办的同志缺乏计划意识的时间观念,上级或领导催促下来就慌了神,仓促行事,浪费了大量宝贵时间。因此,要想快,采购人必须自己先快,及早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
  第三,具体采购要求要早提供。在政府采购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务,只能依委托代理协议行事,具体的采购要求由采购人提供,代理机构不能自作主张。有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业务如何办理并不很熟谙,以为计划到代理机构就万事大吉,等货上门,什么事都由代理机构“包”了,于是就出现了 “两头不照面”现象,代理机构在等采购人提供具体采购要求,无形当中耽误了不少时间。采购人的具体采购要求应在申报采购计划之前送达代理机构,最迟也得与采购计划同步到达代理机构。
  第四,政府采购方式要早确定。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任务后,应及时地与采购人沟通联系,掌握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地求、设备配置、技术参数、供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一系列的具体采购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充分的采购前期市场调研,并对照政府采购法的前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使用公开招标的要立马实施,使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财政部门在接到代理机构的报告后应从严审查,快速审批,地市级财政部门应下放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权。
  第五,政府采购信息要早发布。确定了具体的采购方式,明确了具体的采购要求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马不停蹄地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发挥自身熟悉情况的优势,主动协助采购人实事求是地设定供应商资格方面的特殊要求,列明供应商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科学地排定采购文件出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按照信息发布的规范化格式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等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中途如有变动,同样应及时地通过原有渠道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
  第六,项目资金要早到位。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频繁遭遇的“付款难”问题已严重挫伤了参与采购活动的信心,有些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是一朵“带刺的玫瑰”,还有些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是一杯“难咽的苦酒”,事实上不少采购项目因为缺乏资金保障令供应商望而却步,离开了供应商的参与和支持,再急的项目也没辙。因此,财政部门和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应及早地将项目资金安排到位,财政部门还应严禁无资金项目的实施,给供应商吃下“定心丸”。
  第七,资格后审要早结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期审查,我国不少地方也引入了这一工作机制,招标等采购活动结束后还有一个对意向中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的过程,作为审查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审查的时间性,要按照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可借故拖延,更不得蓄意“找茬”,财政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检查,尽快结束后审程序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八,政府采购合同要早签订。不少采购项目在采购程序结束后,因合同迟迟未签订而影响采购周期,少数采购项目竟然在需要付款时才想起来签订合同,有些采购人故意作梗不签或迟签采购合同,还有些采购人认为都经过政府采购了,合同就不重要了,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采购周期的长短。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督促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明确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供应商履约要早准备。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姑且不论中标与否,都应为可能发生的履约行为作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从而保证在成为中标供应商后能够及时响应合同,给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留下良好的印象,如有幸成为中标供应商更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履行采购合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购项目,竭尽所能地压缩采购时间,为采购人提供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
  第十,验收工作要早完成。有些采购项目如大型设备、房屋建筑等因未能及时验收,采购人长期作“在建工程”处理,使采购周期无限期地拉长。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验收,对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协助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有必要应聘请专门的行政主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参与验收工作,以加快验收速度。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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