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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在财政支出中具有相当重要的独特地位,在规范支出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方面的成效越来越明显,加之其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具有宏观调控强大功能,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要求政府采购阳光操作,程序合法,高效价廉,质量优良的呼声,本身就说明了社会对这项事业的殷切期望。然而也不容否认,在政府采购工作的诸多领域内,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方面采购机构内部工作机制亟须完善,另一方面影响政府采购的外部环境有趋于恶化的倾向。内外部采购工作环境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影响是巨大的,良好的工作环境能够从制度体制、管理、执行、规范诸领域给予采购事业强大政策、舆论、工作机制上的支持,更能给予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心理疏导与人文关怀,提高各级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触发责任心与使命感;而不良的工作环境制约着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束缚住了政府采购发展壮大的良好势头,违反客观规律、致使政府采购工作严重扭曲与变形,极大地打击了有进取心想干一番事业的广大采购工作者,采购机构难以承受责任之重,面对铺天盖地而来的舆论压力,整日是提心吊胆,对工作失去起码的信心。甚至发展到各级部门及其分管、主管领导敷衍了事,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保住乌纱帽就行,坚持原则与得罪人的事不想干,基层工作更是难上加难。政府采购在中国起步较晚,属于新鲜的有待进一步规范事物,同时又与社会各界利益息息相关,影响面颇大,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合力缔造特征与系统效应机制,是大众形象工程,上上下下的工作机制与工作环境是各方面共同铸就的。当然从权重上来说,政策环境、领导环境对政府采购的影响面较大,可以说政府采购工作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工作环境的营造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只有形成了一股合力,形成了流畅的工作机制,采购工作才会大有作为,因此从规范的工作角度出发,迫切需要营造宽松的与良好的氛围的工作环境。本文对政府采购工作环境的研究,目的是想从政府采购所面临的内外环境的探索中,全面阐述政府采购机构顺畅与滞涩的工作机制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力,趋利避害,让社会各界真正地关注、关心、爱护、扶持政府采购工作,为政府采购工作出谋划策,共同营造良好的采购工作环境。 一、政府采购工作环境概论与范围 (一)采购工作环境概论 政府采购工作环境是指政府采购事业和政府采购机构所处的现状与内外氛围,是社会对它的定位定性、综合评价、人文关怀带有明显主观倾的决策意向与态度等的总称。定位定性包含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规制,且这种规制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对法律与中央部委法规的执行力度,对采购机构设置与工作体制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主要领导人对采购事业的投入的精力与关怀程度,对法律的正确理解与熟知度,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对采购机构与工作现状的总体认识等。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对采购事业与机构的定位定性是采购工作环境的决定性因素,是任何别的形式的工作环境所不能替代的。综合评定主要集中在采购当事人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在承担权利与义务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分别扮演的角色与作用,当然这种作用具有消极与积极两种情况。人文关怀是一个综合性的精神因素,体现在政府采购工作的各个方面,多数工作人员能够从点滴小事真实地感觉到一种脉动情感体验,不仅仅局限在领导对下属之间,采购当事人之间,监督与执行部门之间,更主要的是体现法律关怀,政府采购感召力等方面,精神的力量应该是一根红线贯穿采购工作的方方面面的情感纽带,表现出的巨大力量是任何抽象语言所不能表达的。 (二)政府采购工作环境的所涉及到的范围概述 本文所要论述的政府采购工作环境范围主要是指外部工作环境与内部工作环境,两者都是针对政府采购事业与采购机构运行状况而言的,有明显的针对性。外部工作环境是指外部各阶层对政府采购的态度浓缩成的一种氛围。从中央的法律制定,法规出台到地方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针对采购中心的具体工作形成的一条综合性的层次不同的环境链,支持与制约着采购中心工作的方方面面。主要有法律政策环境、领导环境、体制环境,采购人集体意识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供应商市场环境、采购机构内部工作环境、外部舆论、环境投诉环境等。法律环境主要是指法律法规的及时出台,以及准确和强制执行情况,因地制宜张驰有度、不合时宜修改完善能力,是上层建筑层面的规范力。领导环境是指各级领导凭借着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关注、支持、理解、熟知度等情况,对采购机构形成了一种权威与主观认识,从而导致的一种官方影响力。体制环境主要指政府采购工作体制与机制是否顺畅,采购市场、供应商市场、采购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采购人履行政府采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等几个方面工作机制状况,对政府采购机构的影响力与制约程度,此指标是采购工作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采购人集体意识环境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采购人对政府采购认识如何,如何规范自己的日常采购需求与行为,对采购机构的工作有直接影响,采购人形成的集体意识可以左右当地政府采购的市场氛围,此意识的科学性与合作程度、是否合乎程序化,对采购机构的规范采购工作具有至关重要影响。监督环境主要是指法定监管机关与社会监督力量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的合法性、合理性、全局性与指导性,行政作为与不作为、越位与缺位的范围以及对政府工作的积极面与消极面。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定监督机关与社会监督力量的综合作用下,采购执行机构工作局面的展开、工作机制的完善,纠偏补缺的效果,工作积极性的提高,搭台而非拆台,规制而非敷衍的工作宗旨等内容。供应商市场环境是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供应商投标规范性、有效竞争程度、与采购人关系问题、验收行为、特别是营销体系对采购机构的影响力与挑战,地区代理人垄断倾向与政府采购货比三家的原则与冲突等。供应商在这些复杂的关系中的所作所为对政府采购事业是有冲击力的,所谓的形式采购、黑幕采购、虚拟采购其实与供应商的攻关行为密切相关。然而这里也不容否认的是供应商的整体弱势地位,被惩罚的权重明显大于采购人,投诉机制的不顺畅以及自身对投诉程序的不了解以及不规范操作,往往失去了对自身权利的正当维护。采购机构内部工作环境,这是内因,哲学告诉我们,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内因具有主观能动性,可见内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包括内部团结、人心凝聚、素质水平、敬业精神、道德水准、合作诚意、岗位分设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心态平衡、福利关怀、专业培训、轮岗与回避等,主观能动性与言行符合客观规律性是采购机构内部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一旦内部工作环境出现了问题,必须立即找出原因所在,不能恶性膨胀等到出了问题再回过头来寻找病症,那样对政府采购资源浪费是致命的,影响的将是政府采购的元气与长远发展。各级采购机构及其主管领导甚至当地主要党政领导千万不能小视此问题,工作是第一位的,任何不利于工作的行为必须做出调整,哪怕这种调整有点不合情理,但必须要服从大局,主要考虑能够促进机构内部的凝聚力与战斗力,严格按照各项制度与政策法规认真执行完善,长痛不如短痛,要拿出领导的气魄与政治远见性,快刀斩乱麻,不怕得罪人。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变化,规范采购机构工作行为是不能改变的,因为采购机构面对着监督力量与维权意识的双重强化,规范内部采购已势在必行,采购机构内部工作环境是十分重要的,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外部舆论环境主要是指舆论媒体对采购工作的关注度,媒体的影响面是广泛的,产生的社会效果很大,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投诉环境主要指投诉机制的建立,投诉渠道畅通、处理准确性与满意度等。投诉环境是否畅达、应急处理与良好机制是否建立是保证采购当事人合法权力的有效保证。 二、政府采购工作环境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影响力 (一)法律政策环境是整个国家搞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核心2003年11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中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进行了规范,澄清了许多模糊认识,统一了思想,给广大的采购当事人指明了方向,具有高屋建瓴式的强制力量,然而从近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采购法未得到充分尊重,丧失了一定的权威性,甚至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也未能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工程类项目大多未列入政府采购,每年近万亿的工程采购额由社会营种性质的中介机构代理,寻租现象、暗箱操作严重,政府财政性支出得不到法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管。采管分离尚未成气候地展开,即使部分地区实行了采管分离,也不是彻底的,尚未完全独立,依然隶属于某些机关局。法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属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对机构性质与人员配备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各级地方政府对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忽视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在机构设置上缩身缩脚,经费、办公设施、高素质人员配备等方面更是捉襟见肘,甚至把机构变成了福利院与收容所。有些地方曲解法律精神,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把集中采购机构改成企业性质,甩包袱心态较浓,企业性质的集中采购机构当然要以赢利为目的了,违背立法宗旨。9月11日出台并正式实施的18、19、20号财政部令对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控诉管理,信息发布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执行政府采购法作了实施细则性质的解读与规范,各省级财政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正在出台相关落实方案,这是法规环境建设上的一件大事与喜事。最近召开的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也对明年的政府采购工作作了统筹安排,这些措施对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环境十分有利。 (二)领导意识与决策的科学性对采购工作环境有重大影响 中国地方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任,对地方各项工作负总责,因此可以说排除主客观因素与难以预知干扰以外,主要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科学合理地调度与安排本地的各项工作,要理顺政府采购工作体制与体制,主管部门领导要全面准确理解政府出台的政策法规精神,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遇到偏颇之处也可以据理力争,引经据典,从而为基层工作营造良好工作与发展环境。 1、良好的领导环境作用明显。当地党政领导能够全面深入理解采购法真谛,具有战略眼光与超前意识,切实关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政府采购工作,利用领导的权威与号召力为政府采购工作呼喊出力,充分理解与支持政采工作,形成的一种领导关注的气氛,对政府采购事业将是莫大的幸事,在这种领导环境下所出台的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一定会促进采购工作上台阶。 2、不良的领导环境会破坏政府采购整体环境,腐蚀采购事业健康肌体,负面影响将是长远的,不利于采购机构的发展壮大。一是领导对采购机构设置与运行体制观点模糊,概念不清,甚至想逆时代而动、本末倒置。有些部门领导认为采购中心工作是吃力不讨好,永远不会得到社会与领导的满意,因此在已经采购法颁布实行后,还向当地主要领导打报告申请让采购中心回归财政系统,搞新一轮的采管不分,主要领导甚至大笔一挥:同意!搞得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啼笑皆非,直至引起省财政厅的重视。当地主要领导出于规范市场的考虑让采购中心逆向回归工程招标大市场,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一套程序于不顾,扶持一个部门压制另一个部门,不理解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内涵与本质,不按法律要求从体制上组建大的政府采购中心,而让仅提供场地的招投标服务中心强制政府采购事务,叫人摸不着头脑。二是认识到规范政府采购的重要性,却舍不得投入。当地党政领导指定财政性支出项目都要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却不给采购机构投入相应建设资金与软硬件设施,几个人的采购中心甚至连岗位设置都很困难,相互监督与管理就更不用说了。事业机构进人指标严格控制是好事,但进人不能成为领导手中随意挥舞指挥棒,滥竽充数怎能搞好采购工作。三是干扰正常业务工作。定点招标由领导人说了算,采购机构费尽心力招投标评定出的人选在领导眼中仅是参考,他们可以随意定标。领导甚至还毫无根据地指责评分办法出现问题,应该增加某项分减少基础分,不定品牌采购还追求最低价中标,甚至遇到投诉时还批示重新来一次两家比价,采购单位领导对评委灌输倾向性意见,威胁采购机构正常工作,纪委甚至也觉得没有必要太岁头上要动上。这些行为严惩干扰了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引起采购环境的恶化。四是主管局领导对采购机构体制不顺情况熟视无睹,官话连篇累牍,形式主义盛行,基层工作无法开展。对采购机构无法人地位、无银行帐户、无编制人数、人心不稳、工作敷衍、纪律涣散、综合素质低下、浪费严重等情况,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是修修补补,做些表面文章,把巨大的工作压力推给机构负责人,树心已烂,形将枯矣。从而形成了一种姑息养奸、老爷太太作风盛行的不良风气,领导求一团和气,怕得罪有来路的人,让本应纯洁严谨、具备高度责任感与敬业心、充满朝气活力的高效运转的政府事业蒙羞,领导人想安安稳稳保住乌纱帽,想追求的是“高超的领导艺术”,害惨了或者叫寒心了有正义感与事业心的采购工作人员。 (三)投诉与处理环境制约政采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出现投诉现象是必然的和十分正常的,我们很欢迎采购当事人与社会各界的批评与指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政采工作更加规范与严谨,机制畅通运转良好的投诉与处理机制,确实能给当事人维权行动带来极大的帮助,全面提高当事人分辨是非的能力。《政府采购法》与9月11日实行财政部20号令对招诉方法、步骤、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实行起来却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可谓花样繁多。一是事实不清。供应商投诉仅凭意气用事,在没有证据、不熟知法律的前提下,没有针对性胡乱地收罗几条材料就形成了投诉行为。二是程序混乱。如不署名投诉,增加调查难度;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先向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人质疑,再向采购管理部分投诉,直至申请仲裁与上诉,而是凭借当地主要领导秘书之手直接转呈领导,日理万机的领导凭借先入为主的感觉,看到投诉人似乎言之凿凿、声泪俱下的投诉信,顿时“黑包公情结”高涨,大笔一挥,兴师问罪,在一定区域内搞得沸沸扬扬,似有大厦将倾状。三是处理时间长,根本不考虑法定处理期限,特别是等待领导批示时间更是有天无日,惹得采购当事人焦头烂额。纪委参与调查具体采购业务项目,本身就有 “不务正业”之嫌疑,加上领导甚至对纪委调查结果也不屑一顾,继续批示,一级压一级,反复时间长,法律与人治交织互动,不知谁能占上风。总之,这样的投诉环境似乎已被无效投诉、意气投诉、表象投诉所包裹,采购机构也失去了工作激情与信心。调查结果出来后,采购机构有责任定会被一棒子打死,就是无责任时矛头也会直指采购中心,充当替罪羊与出气筒,这样好像才能更好地烤托某些部门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与才华横溢。” (四)体制环境决定采购工作成败 1、采管分离不彻底,采购法被肢解。目前社会上已设立的真正意义上的符合采购法精神要求的采管分设机构还很少,就是有也是凤毛鹿麟角,还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内容,如运行艰难,监管越位与失位。采购中心普遍活跃在财政系统内部,双重角色集于一身,属于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电设备招标机构、招标服务中心等部门的采购中心虽然脱离了财政部门领导,仍然受行政局领导,无独立地位,实施了近两年的采购法面临尴尬境地。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包括财政部在内好象也在放弃了对工程招标的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出台类似于采购法实施细则的管理办法仅涉及到货物与服务类。试问工程怎么办?法律起草专家,出台法律的全国人大该作何解释?国务院是否应该综合协调拿出具体调整步骤了,不能等WTO协议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最后期限到了才手忙脚乱。政府采购法出台的初衷是想规范工程政府采购行为,而实行两年来的现状仅是抓了芝麻,留了西瓜,类似于采购大厦失去了屋梁。2.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抢占政府采购市场分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的采购项目,也在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谋下,从集中政府采购份额中被剥离,由财政局制定、政府下文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形同虚设,目录中对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眉目不清,零星应急采购不断,缺乏规范效应。营利性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与采购人寻租现象严重,彻底毁坏了政府采购秩序。3. 执行与管理关系不畅。执行与监管如何准确定位,两者能否到达和谐统一,能否做到相互搭台、相互理解,排除争权夺利、越位与缺位、相互推诿现象,分清职责,忠实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总归是两部门间一条看不见而客观存在的红丝线。采管分离是政府采购工作独立性的根本保证,也是一个亟待研究的崭新命题,对政府采购体制环境建设具有决定性影响。4.纠纷处理相互推诿。纷繁复杂的采购事务间有许多纠纷有待处理,怕承担责任,怕被追查,怕处理决定不成熟就会形成相互推诿的工作机制,引起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强烈不满,直接导致采购环境恶化。 (五)采购集体意识环境左右政府采购方向 在采购法的影响下,采管部门广泛宣传、规范与合力把关下,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认识普遍有所提高。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采购人会对采购行为与方式形成一个总体看法与认识,直接影响采购工作的开展。首先是从避嫌疑、促廉政建设、报帐方便角度考虑,几乎所有采购人形成了一种意识,即遇到买东西就找采购中心,根本不考虑应急采购、零星采购、重复采购、定品牌垄断采购等不规范行为,甚至采购项目不指定任何经办人,不提出任何具体要求,采购中心工作遇到困难。其次采购矛盾上交到采购执行机构。如专用设备采购,采购机构难以胜任;领导人自定品牌致使招标无法进行;无资金采购中标人向采购中心要货款;采购人借用资质自导自演采购,引起供应商强烈不满等。总体上说,采购人不管这些由他们自身引起的矛盾,他们只关心货物到位时间以及低廉的价格,实在不行还可以投诉,行风评议时还可以投上一票,“整蛊”计划可多着呢。第三业务干扰,损伤采购环境。采购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的项目,与造价事务所以及代理机构融通关系,寻求利益最大化;考察时与供应商达成共识,互惠互利,定标时倾向明显,一旦遭到采管部门的“阻击”则原形毕露,拒绝接受评标结果。第四以时间紧、领导特批等为幌子,骗取采购方式的改变,规避公开招标形式,达到暗箱操作目的,让采购机构背黑锅。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一旦得不到惩戒与教育,将会形成连锁反应,形成一种集体意识,变本加厉地损害与蚕食良好的采购环境,甚至破坏采购制度。 (六)供应商市场环境决定采购质量 在政府采购大环境下,供应商的营销体系确实作了较大范围的调整,然而总体说来不是适应政府采购的大政方针,而是向政府采购制度发出了挑战。空调、复印机等设备存在“先登陆”现象,总代理商甚至在开标前夕打来电话给别的供应商,让其放弃参与投标活动,该供应商为搞好与地区总代理商的关系不惜偃旗息鼓,默默离场。地区代理商能够安排心仪的供应商中标,左右中标价格,虽然此价格低于市场价,但地区代理可以充分考虑利润因素而从容地给出价格,任何辖区范围内的别的供应商在垄断的营销体系下不可能突破地区代理商得到相应货源。当然地区代理与分销商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行业内的地区保护形式的销售策略让政府采购猝不及防,货此三家原则遭受重创,采购变成了形式。据内幕消息,总代理制度并非铁板一块,内部硕鼠可以通过仓储渠道拿到更便宜的货源。另外在专项代理之间,供应商内部存在报备规定,井水不犯河水是可以的,而一旦侵入对方领地,谋取低价中标后,将遭受采购机构与品牌代理人的双重压力,确实得不偿失。专用设备供应商更是垄断经营十足,只要有厂家来参与投标的,别的分销供应商根本没有机会。 (七)采购机构内部环境,主宰采购沉浮 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旦失去了采购机构内部环境的积极响应,以及内部影响采购秩序的诸多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甚至领导也放任自流,不闻不问,这项严谨的责任重大的热点岗位性质的工作将会瘫痪在慵懒马虎、心高气傲,胡作非为、阴暗凶险心态夹击氛围中,令人气愤与寒心。中国机关作风建设的现状不容乐观,例如电话成聊天工具,电脑几十天不关,办室灯光彻夜通明,上下班迟到早退盛行、工作敷衍了事、无主人公意识、购买办公用品随意而为、办公耗材浪费严重、工作纪律得不到严格准确执行。深层次的原因是公私有别,无压束机制,心态不稳,不能牢记“两个务必”精神,官本位思想严重,用人机制不完善,腐败黑幕层出不穷,正义之士饱受排挤打压。在此种风气强力熏陶下的政府采购机构内部工作状况更加糟糕,工作环境总体上不协调,存在着诸多问题,整治措施其实很简单,关键是不是敢于真抓实干,只要捅破一层窗户纸,什么问题都可以解决,一旦考虑了各方面立体交叉式网络关系,就只能藏污纳垢、姑且养奸、乌烟瘴气、一团和气了。内部工作环境现状主要涉及几方面典型问题:一是心态不稳,精神脆弱,敏感过度。采购中心是热点岗位,不是享清福、得好处的场所,眼睛只盯着采购中心滚滚财源而想来分一杯羹的心态是不正确的,规范采购人与供应商采购行为的地方,首先应该自己先规范起来,身正才能压众。不排除有些人是奔着好处来的,盯着职位来的,图着清闲享福来的,摆不正位子,认不准方向,在一切美好愿望成为虚幻美景时,精神脆弱起来,口是心非起来,软磨硬顶起来,冷言碎语起来,从众对比风气由弱至强,甚至狂言挡了财道,疏了官运。二是沟通困难,怨气憨气十足。由于采购中心是法律规定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远离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众人追逐的对象。进人渠道相对复杂,领导优先权的失控,会出现老爷太太风气,工作人员甚至临时人员权力很大,也不知是谁给予的权力,主管局领导忍气吞声也好,变相鼓励纵容也好,火气十足的工作环境,拔算盘珠子傻瓜式工作情结,表现出许多怨气、憨气与幼稚病。面对这种环境,一旦再继续和稀巴泥下去,极端不利于工作的展开,必须要采取强力措施予以改正。三是不服从工作安排,变相软磨胡闹,工作指标打折扣。采购工作是整体行为,不是为哪一个人做的,或者按谁的吩咐做的,要有集体荣誉感与凝聚力。哀莫大于心死,没有事业心,没有追求,处处斤斤计较的人,从人生价值层面而来说生活已毫无意义。目前人数充足的采购机构比较少,一般都是缺少编制与人数,在这种情况下,职责岗位不能完全分开,科室不能有效建立,部门负责人担负着极大的工作压力,一旦标书制作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供应商管理人员等都把完成初期工作的材料往领导桌上一放,让其修改定夺,工作岂不是一人所为了。四是缺乏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规范运行的采购机构虽然没有多大权力,但由于掌握着许多采购信息,以及负责制定采购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程序、步骤等工作,往往成为采购人与供应商“讨好”的对象。不容否认机构内部存在着某些吃拿卡要现象,有的还很露骨与明目张胆。甚至为了一己私心与私利,招标关键信息也能泄露,不惜陷整个机构于被动中,可见居心之险恶。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养参差不齐将会干扰正常工作秩序,因此进人关一定要严格把握,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有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政府采购内部工作环境是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千里行始于足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是采购事业肌体上的一个细胞,一个分子,假如出现不健康的基因,其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要勇于站出来,主持公道,捅破关系网,突破束缚力,共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还政府采购一个清清白白的世界。 (八)外部舆论环境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外部舆论对采购机构是肯定、理解与鼓励,而是不满、怨气与否定,对政府采购工作至关重要。反过来采购机构也要学会利用舆论平台,真实客观地反映经验与不足,寻求外界的支持与理解,为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一是注意媒体环境的营造。党政主要领导接受政府采购方面的电视报刊媒体采访,是营造影响的大好时机。采购机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向报刊杂志投稿,接受电话采访,在当地党政报刊上发表文章,宣扬采购机构,寻求媒体的关注与支持。实事求是地把当地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法律失位、体制混乱、投诉案件、业务探讨、信息公开等问题在媒体上向大众宣扬,将会起到很好效果,能够引起领导与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采购机构也能借机革除陋制,进一步规范操作行为,赢得社会的理解与支持。二是党政机关舆论对政府采购具有强大影响力。采购机构虽然在默默无闻、脚踏实地地辛勤工作,社会各界总会在热切地关注着其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会形成一种对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初步认识,信息的周知性又促使这种集体意识以高速度流传。特别是和采购中心有密切交往的纪委、采购处、行风评议员等部门与人员,他们形成的对采购机构的整体印象不是凭空捏造的,是综合采购人、供应商、机关团体的原始意见,结合实际工作投诉率高低以及自己的观察情况,客观地得出的公正评判,好的印象又能促使采购机构主管局领导投入更多的精力与物力关注采购事业,进一步提升采购机构的整体形象,良性互动效果十分明显。三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对采购机构认知度与信心指数也是十分重要的舆论环境,供应商来自天南地北,他们是很现实的,本地采购机构是否能够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他们会看来眼里,即使未中标也会心服口服地向外界宣传采购机构的做法,对以后的投标更是充满信心。采购人更是迫切需要采购机构规范采购行为,一旦理解了采购执行部门工作的辛苦与难处,以及为规范采购事业所做出的不懈努力,认识到采购中心确实在时效、价格、采购质量等方面真正规范起来了,也就能信任中心工作,并形成惯例与定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也会有所收敛,并能形成特定的采购工作规范性气候,对采购工作很有利。 三,如何营造良好的采购工作环境 1、要理顺采购工作机制,自觉维护政府采购法的尊严与权威,有分歧或严格执行起来有难度,应该通过立法机构及国务院全面协调关系,也可以制定全面执行法律的时间表,给出一定的过渡时间,从国家的整体利益着眼,屏弃狭隘的部门利益,千万不能让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如同两套马车一样并辔而行,互不干涉,致使政府采购工作的鸿沟越来越大。古人曰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政府采购事业已经具备了分久必合的条件。一是法律明确指定工程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二是货物、服务与工程招标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管理上很便利,两方面皆有成熟的工作经验,合二为一能够极大地提升采购效率。三是采购市场中,集体购机构与代理机构采购性质、采购范围各不相同,现在的状况是,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正走向萎缩,工程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得到巨大利润的滋养,正逐渐强大起来,症结就在于未按法律规定把工程招标纳入政府采购,两个机构各自为政。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关,有义务解决矛盾,回避矛盾就是行政不作为;上层机制不顺,将会给基层工作带来极大的混乱,这是大家皆不愿意看到的。法律的强制力必须体现出来,这一点不容许讨价还价。 2、地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抓住法律主要精神,制定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法规,为采购事业保驾护航,为采购执行机构指明方向。同时也要严格区分各自的职责范围,不得人为干扰采购中心正常业务工作,标书制作、评分办法、评标组织等具体工作要放手让采购中心独立进行,不要动不动就指责采购中心这个不行那个不对,说话要有根据,要能服众;当然监管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时,采购中心必须认真配合,是缺点就得及时纠正。财政部要把采管分离任务作为完善目前政采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针对采管分离后的集中采购机构制定各项政策法规、各种管理办法。例如眼下迫切需要解决的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事务中,执行机构与监督部门权利与职责问题。现在通行的做法是采管不分,财政部门统抓统管;假如全国范围内的采购执行与管理部门真正脱离开来,这种管理办法是不是合法,采购中心是否只有组织开标、承担经济费用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权利。后期具体业务与管理、票据签章、报表通记、采购金额与效率分析以及合同签署等等,这些工作交给政策法规制定与监督采购中心工作的采购办是不是正常现象。这里还必须提到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时要因地制宜,不能好大功喜,照般照套,过分超前,缺乏可操作性,对具体业务工作指导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3、各极采购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克服眼前暂时的困难,抬起头来向前看。采购事业作为一项新鲜事物,在中国虽然实施时间不长,但其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向世人昭示着其光明前途,国家既已颁布政府采购法,虽然存在着一些过渡性体制不顺的情况,然而这是发展前进中的问题,一定会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得到解决。各级政府在实施采管分离工作时,一定要把机构设置好,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对采购队伍的管理一定要“严”字当头,要保持队伍的朝气活力与廉洁高效,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坚决剔除害群之马,适当调整能力不济者,提升学历层次水平与业务能力素养,大力培养爱岗教业、乐于奉献、大公无私、团结协作等采购精神。形成一种充满竞争与团结友爱能进能出的考核体系,必要时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综合素质高、年富力强、敢闯敢试的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采购队伍,保持采购队伍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4、减少行政干扰,还政府采购独立操作权。政府采购工作有一整套程序与方式,从计划申报到履行付款结束,每个过程与环节都体现着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的高度统一,行政领导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门外汉,如果凭主观感受与丰富的艺术家的想象力给这项专业性很强工作下战略、战术命令,对政府采购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如建议或指令已部分实施采管分离的采购机构回归财政系统;行风评议倒数地位的强大压力致使主管领导想方设法及早推出采购中心;体制不顺的前提下让集中采购机构与招投标大市场合并,甚至受其领导;工程招标采购不受财政局监督;为了节省所谓的财政资金,让技术工艺十分复杂的不定品牌采购项目运用最低价中标方法,甚至因为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后,由于第二候选人价格较低,还要重新比价,言下之意让第二候选人中标;对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具体分值不满,而此分值又完全符合财政部18号令对综合评分价格分值的具体要求;采购单位行政领导要挟采购机构指定某品牌中标,不然将向纪委反映情况;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中领导定情况等。对这些花样繁多的行政干扰行为,领导不但不能认识到危害性,甚至还以为是出于节约财政资金的考虑,好心办坏事是可悲的,说到底还是官本位、权力观思想在作祟。笔者认为领导在行政作为时,一定要学法、懂法、用法,不能以“法盲的权威”发号施令,干扰采购事业的正常秩序。 5、利用舆论平台,加强宣传鼓励。寻求媒体机构与领导的支持,在当地报纸上开设政采专栏,邀请法律界人士、采购人、供应商、采购工作人员谈法律、谈采购方式、方法步骤、采购实践理论、工作心得、成功案例分析等,铸就舆论主体平台,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与兄弟单位采购业务交流,通过参观、主题交流、业务讨论会等形式共同促进业务与理论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采购网络及时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在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提升采购机构知名度,实事求是地反映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为采购中心业务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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