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论坛 > 阅读文章 |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条分别对询价采购的依据、程序及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来说,应该是比较具体和详细了,有利于询价采购活动的规范开展。但笔者在采购实践中发现,目前询价采购在实践《政府采购法》时存在4个难以突破的困难。 聘请评审专家难 由于询价采购是地、市级以下集中采购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方式。一般情况下,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达不到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因为金额小、批次多,大多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平均每周就有2到3宗,约占所有采购活动的50%以上。如此频繁的采购活动,每一宗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并使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人数的2/3,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难度。 从实际情况看,地、市一级本身也没有那么多的专家可用;况且,不管是专家库中的专家还是临时聘请来的专家,参加评审都要付给报酬,必然加大采购成本,降低集中采购的效益;就某一采购项目而言,如果重复采购,其专家也肯定是重复使用,长此以往,将对采购活动的公正性有所影响。 确定合格供应商难 由于在“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过程中,面对众多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到底确定不少于3家的几家又最合适?5家还是8家?还是十几家?该确定谁?又不该确定谁?都不好操作。如果完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的供应商不见得采购人就满意;同时,如果不随机抽取而由询价小组来确定,供应商又有意见,会质问你为什么确定的是他而不是我?认为不公平。 评价质量和服务优劣难 评价任何产品质量的好坏和服务的优劣,都需要实践的检验。因此,在询价采购活动中,仅凭供应商报价文件中所载明的价格和承诺,是很难衡量其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又没有其他简便易行的检验方法。同时,产品质量的好坏和服务的优劣还与供应商的每次报价情况密切相关。如果本次报价有利于供应商以良好的质量和服务来完成这一笔经营业务,这是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十分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如果某一供应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争到这笔业务而不惜成本的恶意压价,必然以降低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来弥补低报价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在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准确的评价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优劣,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审定合理的最低报价难 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当参与询价的供应商确定之后,大多是以最低报价的形式来确定成交供应商。当较好的质量和服务需要通过合理报价来反映时,这个最低报价是否合理,能否满足采购人所要求的质量和服务,就成为决定询价采购成败的关键因素,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其难度可想而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