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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等政府采购项目。它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具有采购人主动性大,所需时间短,费用少等特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如:有的采购人事前不公布采购信息、事后不公示成交结果,采购缺乏透;有的选择谈判供应商随意性大,搞人情商、关系商;有的不按规定成立谈判小组,采购人自行制作谈判文件;有的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标准模糊,谈判中随意更改;有的要求供应商报价次数不确定,搞多轮报价,使供应商无所适从。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产生各种弊端,更易滋生新的腐败行为,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必须要从五个方面规范。 一是信息发布要规范。竞争性谈判方式要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原则。首先就要做到采购信息公开。信息发布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的内容要完整。对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谈判文件时间、地点、方式,谈判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都要注明。通过公开、规范的发布信息,一方面可以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避免出现邀请不到谈判供应商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在确定并邀请参加谈判供应商名单时,谈判小组可以从报名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产生,有效避免人情商、关系商。 二是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要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第一步就是成立采购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进行具体实施谈判采购活动的主体,他负责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实施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等工作。责任非常重大。为此,《政府采购法》还规定,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些专家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性能特点等而邀请的,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士,这些专家作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更好的把握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性能标准和市场价格,最终获得理想产品、服务和价格。同时,为了发挥专家的表决优势,专家人数必须占有小组的多数。所以,在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时,采购人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谈判小组,决不能为了怕失权而不成立或不邀请专家成立谈判小组。 三是谈判文件要规范。制定一份科学、周密且详尽的谈判文件是谈判小组和供应商谈判的基础,是决定采购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关键性所在。为此,在谈判活动开始前,谈判小组必须要制定好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明确好下列事项:谈判的具体程序,如谈判轮次及每个轮次的谈判重点;拟谈判的内容,包括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合同草案,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要求、验收标准等;评定成交的标准(类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要求等。这样既能让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谈判时有的放矢,也可以让谈判小组谈判时有章可循。 四是谈判活动要规范。谈判活动是整个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质性工作,关系到采购能否成功;所以,谈判活动必须规范进行。首先,在谈判活动中,为了维护谈判的公平和公正,谈判小组成员要作为一个集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与单个供应商分别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或者谈判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在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相同轮次的谈判后,如果确需修改谈判文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其次,要采取一次性报价。采取二次以上的多轮报价可以产生很多弊端,如采购人可以通过多轮报价暗助某一供应商等。如果谈判小组对采购项目市场价格心中无底,可以通过谈判供应商谈判时的报价进行了解。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报一次不等更改的价格,否则无效。第三,谈判小组在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进行评审,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报采购人。采购人从成交侯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要监督要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监督,参与过程监督,畅通供应商投诉与举报渠道。对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及时向采购人指出,要其纠正;有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保证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能够规范、有序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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