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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查处分别应做到“四个明确”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17 10:19:13来源:政府采购网作者:

  目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推进力度的加大,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逐步增强。在日常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投诉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在实践中,发现有少数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因找不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和查处的切入点,把握不准有关法律法规的实质,导致有的供应商在投诉程序、方式、理由和依据等方面不合法,不充分和不确切,有的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中也存在方法不当,程序不规范,处理结果不公正等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为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法律精髓,在投诉和查处中,应分别做到“四个明确”。
  一、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投诉中应做到明确投诉范围、投诉条件、投诉形式和投诉渠道。
  (一)要明确投诉范围。依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范围应该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方可提起投诉。不应该象有的供应商不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是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只要不中标,就认为采购不公平,想法设法找借口进行无理纠缠,四处投诉,无风也起三尺浪。
  (二)要明确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投诉人必须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起投诉前必须已依法进行了质疑;投诉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投诉事项应在质疑答复后15天有效期内,并是首次投诉;投诉的对象必须在所投诉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故此,在政府采购投诉中,投诉人一定要时刻注意不能为他人投诉,不能好打不平。
  (三)要明确投诉形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提起投诉的形式,一律要提交书面形式的投诉书,投诉书必须要注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具体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提起投诉的日期。同时,投诉书必须署实名,投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和加盖公章。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避免口头投诉和事实不清的投诉。
  (四)明确投诉渠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渠道只能是被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越级投诉,更不可以向其他部门乱投诉。只有在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不服或者逾期没有处理的,投诉人可以向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查处中应做到明确受理事项、投诉查处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投诉法律权限。
  (一)要明确投诉受理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投诉书内容不清,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投诉人进行补充和修改后,再重新投诉;对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通知投诉人或转交给有关管辖部门;对不符合有关投诉条件的,应当将不具备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对符合投诉条件和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就为明确受理。在受理中,决不能是是非非,含糊不清,根部能拖延了事,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给投诉人一个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
  (二)要明确投诉查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在接受投诉后,必须做好投诉查处工作,所以,在查处中,必须要明确查处程序,第一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发送个被投诉人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同时要求他们对投诉书中的有关投诉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中的有关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需进行调查取证,也可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对质;第三步,根据书面审查和调查情况,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第四步,对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三)要明确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投诉事项审查和调查的不同情形,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投诉人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视为自动撤回投诉处理;对被投诉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可按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处理;对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应作出终止投诉处理;对投诉缺乏证据的,应驳回投诉。对投诉属实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种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确实存在明显的倾向性或歧视性问题的,给投诉人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采购活动没有完成的,责令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进行采购;对采购活动已结束,但合同没有签定的,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其重新进行采购;对对采购活动已结束,合同已签定的,认定采购活动违法,责成被投诉人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对采购合同没有签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部分采购违法,责令重新采购;对采购合同已签定但没有履行的,决定撤消合同,责令重新采购;对采购合同已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责成相关责任人承担陪偿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查处结果制作成投诉查处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其他与投诉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
  四要明确投诉法律权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查处过程中,应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权限,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对重大问题,不在权限范围内的,要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对投诉人一年三次以上投诉都查无实据的,或伪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等,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要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过合法投诉和查处,从而保证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维权,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进行。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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