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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研发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实施将从源头上节约政府部门的能源费用开支、有效促进我国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更加有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等等,其经济意义和社会效应等都十分巨大,是充分实现政府采购宗旨的又一重要举措,可在该《实施意见》的贯彻和执行过程中,笔者提醒各有关方面要严格注意防范四个方面的误区。
一、不要误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就是要求有关方面采购指定的节能产品的,而事实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仍然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国家制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能源消耗而节约财政资金、促进我国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等等,以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来实现政府采购的宗旨,在该《实施意见》中就明确规定,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因素同等的情况下,应优先采购国家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节能产品,由此可见,节能产品优先采购或优先中标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具体的评标竞争过程中,只有节能产品与其他非节能产品在技术和服务等评标指标“处在”同等的条件下,才可享受到被优先采购或选择的政策规定,而如果与其他非节能产品相比,节能产品在某些必要的评标因素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欠缺或不足之处,那么,即使其节能措施和效果再好,也不能有任何被优先考虑的“特权”,因此,制定和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不是要求有关方面就采购那些指定的节能产品,更何况,指定品牌,本身就是一种严重损害其他品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一种表现,是与政府采购宗旨背道而驰的一种不正当、不公平行为。
二、不要误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仅是针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而事实上,“分散”采购项目也应同样遵守和执行该《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据此法律规定,采购人有时就是政府采购的实施主体,在其“分散”采购的活动中,依法就有“决定”采购项目具体品牌的权利,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同样也是财政性资金,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统一规范地贯彻和落实好该《实施意见》,对采购人自行组织的 “分散”采购项目,也应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和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即在“分散”采购活动中,一旦出现几个品牌处于“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就应优先采购或选用节能型的品牌产品。
三、不要误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仅是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的,而事实上,评审专家、采购监管机构等也应严格遵守和执行该《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实际采购操作过程来看,任何一项政府采购活动,都是由采购人申请、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专家评审、执法部门监督等等多个单位、多个环节、多道程序共同实施的结果,一般来说,仅仅规范或监管其中的个别程序或环节,是难以达到提高整个政府采购效果的,因此,《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贯彻和落实,也必须要求上述各有关单位共同协调配合,而单凭约束采购人有时还是难以实施到位的,因为对采购人来说,即使其对采购节能产品的重要性已有很深的认识,并也能在采购文件中对其采购项目的节能指标或情况等作出了详细的要求或具体的说明,但在具体的评标过程中,节能产品的节能技术如何才能体现出相应的竞争优势,还要看各位评委是如何执行该《实施意见》了,如果一些评委心怀鬼胎,不能严格坚持在技术和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政策规定,那么,该《实施意见》就无法执行到位;同样,如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严格履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能,对本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采购项目,因疏于防范或监督不力等原因而让暗箱操作行为有机可乘,那么该《实施意见》还是没能有效地执行到位。因此,贯彻和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不能仅仅对采购人单方面提出要求,对所有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必须要求大家共同遵守执行。
四、不要误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推行过程,就可以“坐等”其实施的时间,而事实上,只要条件成熟或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全可以随时予以执行。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推行计划,今年,首先在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及省级预算单位予以执行,明年,将在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及地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到2007年将在全国全面施行,这是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千差万别而作出的一个有序的推行进程,但从实施该《实施意见》的宗旨来看,只要有利于节省能源,节约能耗支出,能够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等等,各地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或需要,随时将《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赴诸于具体行动,而如果有关地区“机械”或“教条”地“坐等”该《实施意见》的实施时间,必将会错失节能节支的大好时机,从而丧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大好机遇,导致政府采购活动失去了应有的目的和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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