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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县级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迫多,这直接影响财政资金的高效运用,同样,与政府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 暂且不论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不规范,仅就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开支等宏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就不容忽视. 一、 机构设置 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其中,县级政府应如何设置,并未作相关规定。现实中,多数县级政府并没有按照“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采购机构。所以,就出现了财政部门部门既是管理机构又是执行机构的现象,这种双重角色的间或上演本身就是一场闹剧。 二、 人员配置 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涉及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这种人才在县级政府的稀缺程度可想而知,特别是在标底的审定和评审过程中,体现的就更为明显。 审计实务中发现,标底的确定并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预算,多数是采购业务人员根据历年经验或参照市价编制的,这样的标底在评标时究竟有多少参考价值? 再来看看他们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吧!根据《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然而,现实中,评审委员会更多情况下由四人单数组成,所谓的评审专家一般由机关后勤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这样评审出的招标结果又有多少可信度? 三、 经费开支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采购中心所有业务方面的支出理应由政府负担。但现实中,由于政府采购并未列入预算,这部分开支就顺理成章由财政部门帐垫付。财政部门的经费本来就不多,采购中心的开支能有保证?于是,采购中心就开始“自收自支”了,向投标方售卖标书、收取招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等成了“合理”行为。但是,它还仅仅是财政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并没有资格取得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这又是违法行为。那么,这如何是好?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机构设置上,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中“管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健全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切实做到管理监督职能与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只有协调好内部的工作关系,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才能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员配备上,一方面要注意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才加入到政府采购的队伍中来,另一方面更要努力抓好现有人才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使他们都能掌握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适应政府采购工作的发展需要。 三、经费开支方面,建议县级政府把采购中心单独列为一预算单位,在年初编制预算时,给予充分保证,这样才能确保政府采购业务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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