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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的大力推进,政府采购活动日益广泛,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逐渐增多,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逐步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是,有不少政府采购监管执法人员在查处中,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简单,手续简便,影响了行政处罚成效。为此,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规范进行。 一、简易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政府采购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1、执法承办人在查处是,首先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及拟定处罚内容、依据,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当场处罚决定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交当事人一份,执法人员留存一份,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5、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或督促当事人履行《当场处罚决定书》。 6、填报《案件结案审批表》,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7、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政府采购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列步骤实施,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l、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来源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部门领导阅处。 2、核查。对受理的案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人员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或以后阶段),可视案情需要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和提请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停止采购通知书》等。 3、立案。承办人员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对于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填制《案件移送单》,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其他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未立案”及其原因。 4、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查时,应当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5、审理。承办人调查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或填写好《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视情况,签署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应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6、告知。领导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审批后,根据领导的意见,承办人制作好《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或者由承办人通过制作《送达回证》及其他方式送达。 7、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做好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应当进行复核。主持听证人员,在听证在后要拿出书面行政处罚听证意见,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9、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承办人员留存,一份归档。 10、送达。承办人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及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11、执行。对逾期未履行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执行完毕后,应将结案情况报部门领导审批结案,并通知当事人恢复或重新采购。 13、立卷、归档。(陈永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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