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位置:采购园地首页 > 采购资讯 > 采购论坛 > 阅读文章 |
随着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能源争端愈演愈烈,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消耗大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日益受到能源短缺的困扰,前不久资源节约活动在举国上下展开,《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随即出台。
查阅“节能清单”,我们发现包括海尔、春兰、美的、TCL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在内的首批84家企业生产的8大类1500个型号的节能型产品“榜上有名”,对此,有关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担心“公布‘节能清单’,采购节能产品似乎有违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认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保护伞”之嫌。
一、“节能清单”不是“保护伞”
带着这一疑惑和顾虑,笔者通过深入分析发现“节能清单”绝不是采购方违规操作和单内供应商赖以存续的“保护伞”。为什么这样说?首先,从“节能清单” 的制发机关来讲,财政部作为主要制发机关,同时也是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发清单之前必定经过缜密的调查研究,决不会做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事,事实证明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其次,从启动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目的看,实施节能采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实施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节省财政资金,推动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扩大节能产品市场,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非保护某一行业、某一企业甚至某一产品;再次,从政府采购的政策作用和功能看,政府采购作为实施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已被普遍应用于经济领域,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因此鉴于国情现状倡导政府机构采购节能产品属很正常的事,并非要淘汰“清单”外的企业,也不会剥夺其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权利;第四,从“节能清单”管理模式看,“能上能下”、动态管理是主要方式,“节能清单”随着时间变化将会得到不断调整和及时更新,目前所公布的清单内产品仅是首批,不可能一成不变,“够格”的才能上“清单”;第五,从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过程看,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并不是要通过违规操作,不分青红皂白地指定采购某种节能产品,这是规范的操作程序所无法实现的,也是《政府采购法》所不容许的,只有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才可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内的产品,以逐步淘汰高能耗产品。
二、“节能清单”不能成为“保护伞”
以上分析表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是“保护伞”,政府采购与节能产品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倡导采购节能产品利国、利民、利企,有利于把资源节约与采购目标实现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带头节约资源的“示范效应”,但我们应清醒地意识到,实施节能产品采购首要原则是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具体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规范操作同时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节能产品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在节能产品采购中实施政府采购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为此,有关各方应慎重把握《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原则规定,共同做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防止“节能清单”异化成“保护伞”
第一,“节能清单”的发布机关要过细做好认证发布工作。发布机关要归口管理,不能搞政出多门和多头发布,国家财政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改委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这两大机关要加强协调联系,统一扎口把关,“发布权”不能旁落和下放,避免造成混乱。节能产品认证要慎密严谨,有关节能认证部门在认证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地做好认证工作,具体的认证工作可聘请国际权威机构来做,真正把好的节能产品筛选出来。节能产品的发布工作要公开及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注意不能滥发,“节能清单”内的产品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调整充实,不能“一劳永逸”。
第二,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通过监管推动节能产品的采购。迅速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形成广泛共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做好节能产品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采取先试点再逐步铺开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基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令畅通,不能搞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另搞一套发布“节能清单”,要及时地向上级监管部门反馈本地区节能产品采购过程中的情况、经验。要指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地做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采购方要积极响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广大采购人要消除模糊认识,认真学习《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尽快统一思想,须知推行节能产品采购并不是为指定品牌采购提供“依据”,采购人更不得以“节能清单”为借口要求采购某一“关系户”的产品,而应从维护国家法令畅通、维护单位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原则的大局出发,务实地对待“节能清单”。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各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地做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自觉地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秩序,自觉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的促进派。
第四,广大供应商要因企制宜顺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所有供应商在自身发展中要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推进节能产品采购,扩大节能产品市场可能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和压力,对此,供应商特别是民族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及时地掌握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大力研发环保型、节能型产品。“清单内”的供应商要戒骄戒躁,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舍得投入,依靠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推动本企业产品的升级换代,要保持先人一步、快人一拍的优势。“清单外”的供应商不能泄气灰心,要借鉴学习单内企业的成功经验,排找差距和劣势所在,寻求闯单的突破口,不惜投入血本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型产品,奋力拚杀,迎头赶上,力争早日入单。
综上所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既不是“保护伞”,更不能成为“保护伞”。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