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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并明确指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作基础,并通过这些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群体行为。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政府采购在诸多方面与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是政府采购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法办事,体现了法治原则。其次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的构建目标一致。三是政府采购在“实行宏观调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购买国货、购买节能产品、支持环境保护”等方面与“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一致。四是政府采购在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效率效益上与“安定有序”的国家改革发展总方向丝丝入扣,环环相接。 政府采购推进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就是民主制度得到发扬,依法治国得到落实,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采购,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法定方式而进行的采购行为。它从事的是日常政务活动的一部分,管理的是公共资金。与依法行政密不可分: 1、政府采购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部行政性法规,对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招标过程的专家评审、资金支付、合同事项、质疑投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将政府采购各个管理环节和行为纳入法制范围,受法律约束。如果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能做到依法采购,无疑是对民主政治的弘扬。 2、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必将促进民主法制进程。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只有两年的时间,但其法律体系正在不断的充实完善中。随着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将依法行政。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在严格的执法环境里将没有市场。 3、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了执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推出的初衷是为了强化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政府采购制度推出后,首先要求规范化的编制采购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其次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坚持依法采购,不滥用权力,不违规操作;第三,要求采购程序、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第四,要求建立公平处理投诉机制,依法公平处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投诉;等等。政府采购法制化的建设,强化了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力,推进了执政方式向依法行政的迈进。 政府采购促进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要求的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它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和谐社会要求公平正义的核心是机会公正、规则公正和分配公正。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进,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一种源动力。 1、政府采购从制度上保证了规则公正 公开透明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精神。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交纳的税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创造条件。政府采购制度自推行以来,依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大量的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重要规章制度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监管、执行、支付”三分离的原则制定,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一次采购过程的三个环节都处于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环境中。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政府采购的基石。 2、政府采购在运行机制上保证了机会公正 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政府采购将竞争机制引入到采购活动中,实行公平有序竞争,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强制性推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和通过统一方式披露采购信息等措施,从源头上维护公平竞争;各位采购人在此要求下,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人为地搞歧视,不能搞行业垄断,不能搞地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和手段,促使政府采购沿着预定的轨道运作,最大程度的保证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也保证了采购人能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政府采购在资金的使用上保证了分配公正 《政府采购法》规定: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经过预算审批程序后才能按计划采购。这一规定要求的是“预算――审批――计划 ――政府采购”程序,反对的是无计划的、随意性的分散采购。一笔采购资金,经过预算编制、人大审批、采购计划申报、规范程序采购后,其所体现的资金分配使用的公正性是不言而喻的。纳税人的钱在使用过程中分配公正这正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政府采购崇尚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现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这也是和谐社会人与人关系的基础。 政府采购在推崇这一原则的过程中,以“法规”的方式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禁止缺乏诚信、有重大违规、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使政府采购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这是从制度环境着手来强化“法规”效果。政府采购在推动社会诚信发展中,有其独特的功能:一是政府采购涉及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信用的辐射面广,作用力强;二是政府采购面对众多供应商,每一次的采购行为客观上都是诚信行为的宣传形式,促使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自觉形成诚信习惯。三是政府采购合同本身是一种诚信合同,政府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诚信义务才能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四是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通过不定期对供应商的考核和对违约供应商的处罚,摒弃不讲诚信的行为、排除不讲诚信的供应商,创建诚实守信环境;五是政府采购是各级政府了解市场行为的最佳途径,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中可以为政府实施行政和法律手段提供抉择依据。 可以设想,通过政府采购的信用建设,将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的信任,将促进政府采购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转,更为打造诚信政府、实现社会诚信起核心和表率作用。 政府采购推动经济有序发展 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同于一般商业采购活动,也不同于企业和个人采购,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权力市场化的手段,其作用远远超出了政府采购本身和财政领域范畴。政府采购就其本质来说,是“政治过程”和“市场过程”的融合交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调控的基点和对象是市场,依赖于微观经济中各个基层单位的经济活动。而政府采购又刚好是整个市场体系的一部分,直接参与了各基层单位的经济活动,为宏观调控的实施提供了作用面。政府作为国内市场最大的单一消费者,政府采购的数量、品种和提供的商业机会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直接影响。 首先,政府采购“购买国内产品”的政策,可以将国际贸易对民族产业的冲击与破坏减至最小程度,支持和保护国内民族产业的顺利发展。 其次,政府采购“实行经济合作”的政策,可以通过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支持有实力打入国外市场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增强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 第三,政府采购“促进经济主体均衡发展”的政策,可以利用节约财政支出和国内产品的价格优势、和提供平等的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通过对产品区域和品种的限制和选择,明确地向社会传递政府的经济政策,引导企业向政府扶持的方向发展。 第四,政府采购“依法操作”的要求,可以通过执纪、执法检查,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政府采购通过市场方式传达给供给方,使它们知道想竞争获胜必须凭借物美价廉、优秀品牌、良好的性能或优质的服务,而不是其他的。这对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服务、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采购源头控管,保护了干部 和谐社会的建设,人是首要的因素。毛泽东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必须最充分的发挥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护好每一名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政府采购从四个方面努力做到保护好干部:一是从预算(计划)的编制——实施采购——采购资金结算,实行分段管理,“三权”分离,采购管理与操作相对分开,从源头上减少了人与财、物的直接接触,减少了干部犯错误的机率。二是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原则,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在“形式”上防止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三是政府采购在规范化操作、专家委员会评标、信息公开披露等方面,接受采购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从“途经”上阻止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四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的同时,还必将受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多方监督中,防止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干部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不犯或少犯错误,促进了为政清廉,依法行政,处事公正。干部队伍的稳定,一方面稳定了执政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净化了执政环境,必将使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和谐。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维持好政府机器的有效运转,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在整个市场环境中,政府总比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的多,必要的政府采购是保证社会平等,改善社会福祉的重要力量,也是平衡、缓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政府利用政府采购行为来维护执政能力,创造执政的稳定环境,维护良好社会、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政府采购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巧妙”推进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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