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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一词,顾名思义是监视、督促之意也。 应当说,监督具有强制性,是随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权力是一种强大有力的工具,它又具有双重性,既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权力受到有效监督,魔鬼也无法作恶;权力失去监督,天使也会作坏。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行为就必然清廉,小到纸张笔墨、大到高楼大厦,如何采购?给谁采购?采购资金给多给少?其采购权、资金分配权同样也具有双重性,只有受到监督约束的政府采购才能赢,才能拒绝权力寻租;政府采购一旦失去监督,必将会导致“暗箱操作”,滋长新的腐败,即由以前的“分散腐败”变相为“集中腐败”!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从根本上确保政府采购行为的纯洁,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下的采购。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建立,必须做到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法律监督为主线,以供应商直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社会综合监督为辅线,从而形成一整套自上而下、内外共管、全方位、多层次、合理、有效的多元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1、财政机关法律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此,作为主管部门,首先要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切实当好“裁判员”! 监管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其侧重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对委托人的采购项目,有没有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加强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严格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包括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事项的考核力度。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合同必备条款、备案等方面。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规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包括任职要求、资格认证、业务培训。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处理。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政府采购有关实施和管理办法,规范采购行为等。 2、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纪律监督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重点是政府采购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属于事后监督。 但笔者认为,为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的工作贯彻落实、保证工作质量,纪检监察机关还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关口必须前移,把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日常性工作,能做到全程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检查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的合理性;对集中采购机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检查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情况;监督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后续采购活动情况;及时纠正招标采购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监督评标过程中“废标”的处理情况;依法对参与违法事件人员的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依法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 3、审计机关财经纪律监督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新举措,也是审计机关的一项新任务。首先,审计机关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努力提高自身干部队伍的素质,改进审计方法,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其次,明确审计监督重点:采购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监督对象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当事人。 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情况;审计采购单位采购预算、计划编制的合理性,采购资金来源、支出和采购预算的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跟踪审计监督重点采购项目的准备、采购方式选择、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以及采购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审计监督采购单位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等。 4、公证机关公证监督 为了更好地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招投标开标环节的真实、合法、有效,申请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当是有效途径。 公证机关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站在公正立场的专业机构,不是招标单位的代理人,更不是某个供应商的代言人,立场超然。因此,公证机关在受理政府采购申请对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事中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情况,检查招标文件中有无歧视性条款,设置技术壁垒情况;检查记录投标文件的数量、递送的时间,以及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审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资格证明;审查评委的抽取情况,评委如有亲属、朋友参加投标时,有无主动申请回避;监督评委是否严格按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5、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做到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两套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决策程序中不能包含执行程序,更不能以执行程序代替决策程序。二是要做到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同时,还要做到在不同的采购项目中,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岗位轮换。 其次,要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专业水平要求高的工作,涉及经济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因此,必须对采购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从而建立和保持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采购队伍,确保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法定采购职责。 采购人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二是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6、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7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具体地讲,社会监督的主要包括:供应商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社会经济团体的监督、公民个人的监督等。 其中: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当事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力监督者。正因为他们的积极参与和有序进入,监督作用才得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也才能给阳光下的政府采购带来无限生机与活力。 首先,供应商要全面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享受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平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有权要求采购部门或采购人保守自身的商业机密;有权拒绝采购部门的各种滥收费行为等。 其次,供应商要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监督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力度;监督招标文件的售价有无体现公益性和成本性原则;监督招标文件中有无歧视性条款、指定具体品牌、设置技术壁垒情况;监督其他供应商有无采取不择手段、恶意竞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监督政府采购“执行者”在采购活动中有无变相地搞“暗箱操作”行为;监督采购单位有无单方中止或修改合同现象,如造成经济损失,其应得的经济补偿情况;监督中标供应商的供货情况,有无“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现象。 新闻媒体的监督,主要是对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情况、开标评标现场披露、政府采购履约、违约等情况的跟踪报道监督。 二、正确处理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建立健全一整套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力保障,但在实际工作如出现监督者 “缺位”和“越位”现象,必将会导致政府采购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因此,政府采购监督还必须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1、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监督部门的关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监督管理的职责。政府采购监督主管部门是制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采购业务、监督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部门,对采购负有监督的其他有关监督部门主要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与部门之间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内部监督如前所述,主要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供应商、新闻媒体等,要做到内外监督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3、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的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的关口必须前移,侧重于事前监督,把事前监督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是防止“暗箱操作”、遏止腐败的重要途径。但事中监督,如公证监督是对开标活动的现场监督,能及时纠正采购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事后监督,如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的监督,有无单方中止或修改合同,导致采购单位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政府采购监督只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到位,形成制度化,才能真正让政府采购当事人主观上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客观上又不让腐败、不能腐败,促进政府采购向法制化轨道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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