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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都认为“分散采购”就是完全由他们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因而,有时就以多种借口为名,将“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肢解,再分次、分批地采购,或对一个采购项目同时从多个供应商处采购,从而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对此,笔者认为,即使是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也不能“化整为零”采购,理由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化整为零”采购直接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对任何一个供应商来说,采购人向其采购的规模越大,他们在供应价格上愿意作出的“优惠”幅度也就越大,这是市场经济中很正常的“规模效应”,因此,对采购人来说,如果他们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为多次采购,或同时向多个供应商采购,那么,每次采购的“批量”就必然会下降,这样,在采购价值上自然就得不到供应商的大幅度优惠,这就使得采购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因此而下降。同样,由于将“本应”一次性就能采购完成的采购工作任务,分成了多次进行分别采购,不但增加了采购工作的运行成本,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从而使得采购工作的效率也因此而大大下降了。 二、允许将“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就很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或暗箱操作等违法乱纪行为。相对于“集中采购”来说,无论是在政府及其部门的“官方”监管上,还是在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关注监督”上,也无论是在采购操作的透明度,还是采购操作的技能水平等等方面,“分散采购”的内控力度总是比较薄弱的,透明度也是较低的,再加之“分散采购”的项目繁多、采购频繁、批次采购金额不大等不易被其他方面引起“重视”或“注意”的特点,因而,“分散采购”常常成了一些供应商或投标人“攻关”的重点目标,在当前“分散采购”管理制度还未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分散采购”活动是很容易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违法乱纪问题的,事实上也是如此,在实际工作中,分散采购活动就已经曝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暗箱操作及一些腐败行为,对此,如果再允许采购人“找”理由将其“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以“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那么,对“分散采购”行为就更加难以规范管理了。 三、“分散采购”操作作为一种“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理应严格遵守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包括“化整为零”在内的各种规避公开招标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由此可见,分散采购是一种很重要的“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这就明确了采购人在实施其“分散采购”时就必须要同样地遵守和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而在《政府采购法》的第二十八条更是明确地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很显然,这条规定中的采购人是包括了“分散采购”项目实施主体在内的所有采购人。因此,不得将“分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也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任何采购人都得遵守执行。 四、将“分散采购”项目进行化整为零采购,很容易导致供应商等人的误解,甚至于恶意中伤,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采购的形象。我们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分散采购人因其分散采购资金一时难以及时或全额组织到位,因而在安排其“分散采购”项目时,可能根据其实际工作的需要,就对“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了拆分,优先采购那些急需的项目,或先采购少量的项目,以后再继续采购等等,可尽管这些化整为零采购的“决策”措施是有其客观理由的,同时,即便每位经办人员也都未发生任何舞弊或腐败问题,但,这种“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在供应商等人的眼里,就很容易产生误解,如果再遇到一些“心怀叵测”的供应商无中生有地造谣惑众,那就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对“分散采购”项目而言,即使采购人有千条理由,亦不能“擅自”进行化整为零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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