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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四要求”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8-5 13:57:44来源:eNet硅谷动力作者: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当前,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对具体采购事项的监督,而是体现在对每一层面、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监督上。那么,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呢,依笔者之见,就是按以下四个要求去做。  

  一、监督的主客体要清楚  

  现实中,一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总认为自己是监督主体,永远监督供应商和采购人。这种观念是片面性的。因为根据政府采购制度的本质要求,政府采购的监督分为三个层面,每个层面上都有其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与客体。具体讲,第一个层面是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监督的直接主体是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间接主体是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监督机构。监督的客体是各级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一般为政府采购管理处(科),少数县级设在预算管理职能机构内。第二个层面是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监督的直接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间接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公证机关、供应商等,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机构,具体又分为两类:一类为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和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如机电设备招投标中心、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心等。另一类为非集中采购机构或称分散采购机构,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这些机构自身是实行采购《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范围之外项目的机构,另一方面又是申请集中政府采购的单位,指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个层面是对供应商的监督。监督的直接主体是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机构,间接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合同管理机关,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商、询价采购中的供应商,以及其他采购方式中的供应商。只有懂得上述政府采购监督的主客体后,才能自觉地接受监督和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  

  二、监督的内容要全面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政府采购监督的内容已不再局限于对具体采购事项的监督,而是体现在对每一层面、每一阶段、每一环节的监督上。这是许多人忽视的。具体讲监督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内容:一是监督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监督编制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三是监督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是否按年初的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季度或月度采购计划,并严格控制采购标准,交由采购机构实施;四是监督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情况,以及采购资金的拨付进度和拨付金额,是否严格遵照所涉项目的合同条款规定执行,拨款手续的审核是否合规等;五是监督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的情况;六是监督对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批情况;七是监督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二)对政府采购机构的监督内容。因政府采购机构分为两大类,故按类分述。  

  1、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内容:⑴对其实施的采购方式进行监督,看其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采购方式,如应采用招标性采购方式的,是否采用了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其他方式;⑵对采购程序进行监督。如其实施公开招标,应监督其是否严格而又完整地执行了《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所规定的各项程序;⑶监督其对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验收的情况,看其是否严格地验收,及时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⑷对集中采购机构中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除对人员的基本素质是否符合配备要求实施监督外,还要对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表现进行监督,看其是否执行操作程序和做到清正廉洁等;⑸监督集中采购机构对评标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管理情况,看其是否有流于形式或失职行为等。

  2、对非集中采购机构即对分散采购机构(亦称采购人)的监督内容:首先,监督其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情况。一方面有无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另一方面自行采购的货物是否属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程序;其次,监督其自行采购的货物有无违反购置标准,有无违反非歧视原则损害供应商利益的情况;再次,监督其执行采购资金专户的情况,是否将自筹的采购资金及时缴入采购资金财政专户;第四,监督其对供应商有无不公正或歧视性和刁难行为;第五,如其参与集中采购,还应监督其是否正确履行了采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有无与供应商一起通同作弊的行为。 

  (三)对供应商的监督内容:一是监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其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二是监督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是否相互串通、抬高投标价格;三是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否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及时如数提供合乎质量的中标货物;四是监督供应商履行服务承诺的情况,是否有言行不一、表里不一等不按合同规定实施售后服务的行为。

    三、监督的方法要有效  

  有效的监督方法是实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保证。可不少监督主体并不知道有哪些有效的监督方法。从现阶段各地的实践看,有效的监督方法主要有三种:  

  1、全程监督法。即对政府采购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对招标性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各类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如对招投标采购就要从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开始,到公布招标书、组织投标、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其具体评标人员,组织开标、评审,公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进行货物质量验收,以及到最后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结算采购资金。对这一系列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合规的地方就要立即纠正。 

  2、源头控制法,又称前置监督法。就是着重加强事先防范和管理。主要指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监督,防止超预算、超计划采购;加强对采购物品配置标准的监督,防止购置不合支出标准的高档、豪华物品及奢侈性物品;加强采购单位采购资金来源的监督,防止采购单位资金来源不足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加强对申报取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防止以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防止滥竽充数;加强对供应商准入的监督,防止混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防止混入信誉程度较差的供应商等,从而真正从源头上把好监督关。 

  3、专项检查法。就是对政府采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重要环节实施专门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这是政府采购各个层面上,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常见的专项检查有对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或月、季度采购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有对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的某种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方式实施的专项检查,有对政府采购机构的档案管理情况实施的专项检查,有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情况实施的专项检查等等。

  四、监督的方式要科学  

  所谓政府采购监督的方式要科学,就是指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能呈现多元性、全方位性的特点,应能调动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性。掌握科学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不仅能起到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而且能使政府采购活动始终处于被监督之中。概括起来,科学的政府采购监督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结合”上。 

  (一)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是上述各层面上的监督主体对监督客体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是各监督客体自身内部实施的监督。现实中往往偏向于外部监督,而忽视内部监督,且外部监督又由于力量不足等客观原因,仍有监督的空隙,因此,必须使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即在重视外部监督的同时,每一层面上的监督客体都要在其内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责任管理,实施经常性的内部监督检查等。  

  (二)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是遏制腐败的一项治本工程,直接关系到政府部门的形象,因此,政府采购活动既要接受各级人大、纪检、监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又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政府采购的“阳光工程”特色。人大的监督着重于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一方面看每年年初财政报给人大审批的财政预算中是否包含政府采购预算,另一方面是在对政府收支采购预算审核的同时,也要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认真审核。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着重于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程序、环节的监督上。社会监督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⑴采购政策向社会公开,不仅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规定,还要公开政府采购操作规程、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等;⑵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等要在指定的新闻媒介上公布;⑶采购结果向社会公示,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相结合。无论是财政监督还是审计监督都包含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所以,财政监督一旦与审计监督相结合,就能更加促使政府采购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具体做法是,在财政监督上,除了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外,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机构也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或定期的内部审计。在审计监督上,审计部门一方面应将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纳入同级审计的范围;另一方面又要定期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具备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非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单位)实行全面审计。

  除了注意上述四个方面外,还要注意监督的程序要合法,监督的结果要到位。在监督的程序上要依法监督,在监督的结果上要做到该整改的必须整改,该处理的必须处理,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的效果。

责任编辑:达达海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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