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政府节能环保采购目标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可以促进政府节能采购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简单地使用某一种方式或齐头并“用”,都不一定能产生好的效果。
因此,节能采购方式的选择,必须遵行一些基本原则:首先,尽量避免单一方式,而是多种方式扬长避短、优势互补,有利于全面实现政府节能采购目标。由于各种方式都有自身的特点,但可能又有局限性,采用一种方法可能不利于全面实现节能控制目标。例“清单法”的局限性在于清单是否能全面覆盖各种节能产品,其清单是否是最权威的结论。而且,如果“清单”是指导性清单,清单并没有强制约束力。而如果是强制性清单,则可能出现“清单”一票否决的问题;
其次,在采取某种方式实现某种目标时,应该避免影响政府采购实现其他的甚至是更重要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不仅有节能环保的政策目标,而且还有保护国货、扶持中波企业发展的目标。在不同目标发生矛盾时需要兼顾考虑,而不是只强调达成节能环保一种目标;
第三,自主选择使用。因为节能环保采购有多种方式,且各有特点,因此,政府可以提出总体的节能环保需求,不宜过于局限某一两方式的限定,而是允许实践中自主选择运用,特别是地方采购机构可以选择适合地方自身的有效方式。
就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经发布了《节能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该“意见”主要选择了是“绿色清单法”。因此,为了保持政府采购节能政策的连续性,近期应该有效宣传和落实《实施意见》,完善“绿色清单法”法的实施与管理。 另一方面,在实施“清单产品”优先的同时,开始启动、应用其他相关如“标准法”、“优惠法”与“权值法”等方式,形成“标准法”普遍使用、“优惠法”用于价格因素定标方式、“权值法”用于综合评标方式的多种方式体系。而从长远来看,特别是考虑到可能加入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况,通过积累经验以后,应逐步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形成一种以“标准法”为基础、多种方法并用的有效的节能与环保采购政策体系。同时,在区域与管辖方面,中央政府可以做出全国性的统一性的、要求各级政府都遵行节能采购规定。在此前提下,各省及省以下政府采购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及节能环保的要求,选择不同的“绿色”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