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亚洲,韩国是实行政府采购较早的国家。自1949年局部集中采购制度建立后,历经多次变革已日趋完善。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韩国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其政府采购制度的成功经验对正在构建政府采购制度的我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韩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
韩国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比较集中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韩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韩国中央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3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都必须由调达厅代为进行。地方部门的政府采购中,价值在100亿韩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5000万韩元以上的货物采购也应由调达厅代为进行。上述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既可以由各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调达厅代为采购。
为实施这种集中的政府采购工作,韩国设立了调达厅。调达厅是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副部级单位,也是全国惟一的政府采购专职机构,其业务是独立进行的,厅长由总统直接任命,工作人员为国家公务员。调达厅下设若干办公室和专业局,其中包括企划管理办公室、监察室、紧急计划办公室、中央供应办公室、地方供应办公室以及管理局、采购局、工程局、存贷及对外管理局等。另外,调达厅还在东京,纽约等地设置海外办公处。
2.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韩国的政府采购已经具备了一套独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整个政府采购活动都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进:韩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4个层次:一是国会通过的《合同法》,以总统令发布的〈政府合同法实施细则〉,以总理令发布的《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合同法>的特殊实施规则》等律构成了韩国政府采购的规范。二是关于国家招标些特殊规定。如《招标采购细则法》、 《供货商或制造商的登记程序与资格的规定》、 《标底制订程序与方法》的法规细则,《投标商资格管理》的规定等。三是关于政府采购具体实施中的规定。四是国家投资管于政府采购的会计准则。
在韩国的政府采购立重与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有关内容相衔接。1994年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的,1997年年在韩国生效。韩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上签字后,即根据自己的承诺对国内法进行了修改补充。主要是强调要坚持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明确规定42个中央政府部门、1 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企业为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其中:中央政府部门500万韩元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13万韩元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地方政府部门1 500万韩元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20万韩元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投资企业1500万韩元特别提款的工程采购,45万韩元特别提款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须通过国招标方式进行。但根据国内其他法律所进行的政府采购则不实行国招标办法,如法律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牧采购,国防采购以及已承诺开放的服务以外的所有其他服务采购等。
3.较为先进的管理手段。
韩国的政府采购是采取电子招标的方式,这是韩国政府采购的一大特色。韩国制定的《电子交易基本法》和《电子签名法》,对电子交易活动做出了规范。这两个法虽然并不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严格按这两个法的规定执行。
韩国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在网上进行,采购信息在因特网上公布,物资采购都在网上进行。从2000年11月起,实行电子投标制度,各供应商可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在网上投标。投标结果由电子计算机自动排位确定,并自动向社会公告。此举,不仅避免了人为因素,防止腐败,而且可以降低采购费用、提高效益。据介绍,采用电子采购方式,比采用一般方法采购可降低
30%的费用。
4.相应的申诉处理体制。
针对在政府采购中发生的争议,韩国建立了相应的申诉处理体制。对纯国内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投诉,由招标单位处理:如果投标人有异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解决。在国际招标中,如果投标企业认为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协议行为时,可先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通过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投标企业可向韩国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
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财政经济部,由一定数量的中央政府官员和财政经济部任命的律师、教授等政府采购专家组成。中央政府官员由中央各部门轮流选派。国际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涉及国际招标范围、投标企业的资格审查,招标通告的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事项的五个方面。调解委员会在接到投诉后,一般应在50天内进行调查并做出调解决定。该委员会的调解决定,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接到调解决定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调解决定生效。必要时委员会也可以命令延缓招标程序或中止授予合同,直至做出调解决定。
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应借鉴的经验
韩国的政府采购工作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其中下述4点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有积极作用。
1.加快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和国家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着分散采购,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采购的顺利开展,更造成了严重的浪费和腐败行为。借鉴韩国政府采购的经验,建议政府设立国家采购委员会,隶属某一宏观调控部门,统一负责拟定国家公共采购及招标投标政策法规、集中采购和申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初步设想是:委员会下设公共采购局和公共采购申诉委员会;公共供应局的主要职责是为中央政府部门、公共团体、中央出资建设项目集中采购超过一定限额的货物和工程及服务,适时采购重要储备物质,并及时出售给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
同时,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其总体框架主要包括:代理采购业务的管理、内部运行的管理、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的管理等。其中,核心内容是对代理采购业务的管理,包括:接受采购人委托、选择供应商程序和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总之,应确保集中采购机构的运作规范、廉洁、高效,这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的成败。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法管理政府采购。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实施。该法把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纳人法律管辖范围内,是一部全 面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各个过程的法律,使我国政府采购行为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但根据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需要,国务院及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和其他配套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指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对供货商资格要求的规定、对采购管理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等。应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适用《协议》等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度,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国际招标方式对外开放的采购”门槛价”。与此同时,立法中还要规定政府采购的保留范围,主要 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和国防目的的采购,需要保护的农、牧、水等产品, 单一来源的采购等。总之,尽量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弥补政府采购法 对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不足,提高 法律的操作性,指导政府采购实践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3.加快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当今,基于运用电子贸易系统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借助计算机网络发布采购信息,进行网上交易活动,是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化采购方式。由于政府采购电子化具有优化采购管理、提高采购决策水平、保证采购质量以及节约采购资金等作用,所以,必须积极加强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尽快建立与现代政府采购相适应的网站和采购管理系统(包括采购实体、数据管理、评标与定标等子系统) 以及采购支付结算系统,建立并完善供应商、咨询专家信息和采购信息体系,并逐渐实现全国联网,形成全国性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待条件成熟时,可联接国际互联网,建立世界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二是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一种社会生产经营形态,实践表明它是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途径。
4.构建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机制。
目前,政府采购纠纷数量与日俱增,已使法院难以承受。而新设计的仲裁机构未赋予它处理政府采购纠纷的仲裁权,致使许多纠纷一时搁置,因采购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政府有需求,供应商有供给。但在交易过程中,供应商若遭遇不公正待遇,利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利用申诉机制申诉,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维护其透明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充分竞争的展开,政府与供应商都能从中受益。
因此,我国可考虑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同时规定:供应商如果就投标资格、材料规定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诉两次,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为公平、有效、及时处理纠纷、提高采购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