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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第一案”教会了我们什么?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7-4 0:13:22来源:江苏省阜宁县财政局作者:张栋天

   前不久,北京现代沃尔公司以“行政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财政部告上了法庭,引起了舆论界的高度关注,被称作“政府采购第一案”。其实行政诉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很正常的事,不必大惊小怪,但是人们为什么会震惊,而且反应强烈,一方面说明供应商在遭受冷遇、歧视等不公正行为时习惯性地选择“低调”,保持沉默;另一方面也说明供应商维权意识的觉醒,已学会选择动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为公平正义讨个说法。
  一、“第一案”带来的启示
  姑且不论最终诉讼结果如何,也不论现代沃尔公司所诉事实能否成立,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监管效能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监管职位形同虚设,甚至在个别地方供应商的投诉率能够数年保持“0”的记录,其实“0”记录的背后可能有太多的压抑、太多的愤怒,表面的波澜不惊并非真的“太平无事”,“第一案”的开庭审理如同一剂猛药发人警醒,带给人们深深的思索。
  给供应商的启示:有实力还要有正气。法律赋予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享有独立的人格,与其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很多供应商不够自信,而且自卑心理严重,它们认为与政府部门打交道很自然地处于劣势地位,甘于以弱者地位自居,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一般会选择“冷处理”,不敢不愿激怒和惹恼对方,缺乏抵制不正之风的道义感和责任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可以说,沃尔公司作为“出头鸟”敢于打第一枪、放第一炮,并非没有顾虑,但是在业内颇具实力的沃尔深知一个成熟的供应商不但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而且在遭遇不公正时要有足够的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抗争到底,必须要有弄个究竟、探个明白的耐力,遇事退缩、逃避、自保并非上佳这策。
  给监管部门的启示:“0”投诉并不现实。有的监管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缺乏热情和开拓精神,责任心不强,占着位置却不司其职,习惯于四平八稳,混日子,“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对供应商的投诉十分冷漠,无动于衷,甚至推诿、扯皮,让供应商投诉无门,久而久之,供应商便对投诉不抱任何幻想,于是出现了不正常的“0”投诉现象。还有的监管人员为应付上级的检查考核,不希望在他管辖范围内出现投诉事件,采取种种手段将供应商的投诉“消化”掉,甚至打压、教训不老实的“好事者”,将供应商管得服服帖帖,营造虚假政绩。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0”投诉并不现实,监管人员出于自身目的考虑创造、保持“0”投诉扭曲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规律。
  给代理机构的启示:程序规范不是唯一目标。有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讲求规范操作并没有错,但如果片面地追求所谓程序合法、规范,却忽视了采购效果,那么这样的程序即使再规范,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一个不注重实际采购效果的代理机构、一个不以维护采购人利益为核心价值观的代理机构、一个过于私利的代理机构是不健康的,没有生命力的,也是令人难以放心的。诚然,价格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考量的因素,但却是很重要的因素,沃尔公司诉称“卫生部在采购血气分析仪过程中放着质优价廉的设备不选,却选中了定价高出同类产品40%的供应商”,相信如果没有特殊的采购需求,选择高价厂家确实令人困惑。因而,代理机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兼顾程序规范和采购效果,充分尊重供应商的知情权。
  二、全程控制政府采购质量
  沃尔公司反应的“高价中标”和“投诉不作为”问题并非个别现象,在一定范围内是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法制化进程,容易引发供应商对公正采购机制的信任危机。监管部门和代理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光要坚持规范操作,更要注重采购效果;不光要积极争取考核评比中的位次,更要维护采购秩序;不光要控制采购标的的质量,更要控制采购过程、采购程序的质量。
  首先要对政府采购质量进行事前控制,在采购方式上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确需采用其它方式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防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供应商资格设定上坚持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确需设定特殊条件的要慎重行事,不可人为设障以排斥或保护某一特定供应商,要保证充分竞争,在采购文件的编写上要规范具体,不能含糊其辞,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供应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上要公正合理,不偏不袒,力戒“唯价格论”或“唯资质论”,在给供应商的质疑答复上要力求快速、准确。
  其次要对政府采购质量进行事中控制,这一阶段的工作好坏对采购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开标、评标(采购)过程的组织必须十分严密,招标采购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地执行回避制度,严防任何排斥和串通行为,确保采购结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尽量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并注意保密,开标、评标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也非常重要,对重大招标采购项目,财政、纪检、检察、公证等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并形成一种制度,合肥市对评标工作实行旁听制度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外部监督方式。
  再次要对政府采购质量进行事后控制,采购结果要及时地在有关媒体上公开,给供应商一个质疑、投诉的合理期限,及时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可在采购结果一出来就草草地签合同,合同的签订要严格依照采购文件事先列明的条款,对价格、标的、付款方式等一些实质性条款不能作改动,也不得恶意追加“补充合同”,验收环节的“猫腻”很多,采购人要组织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进行集体验收,不能一两个人说了算,要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对重大项目应邀请监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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