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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充分重视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7-3 13:57:48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赵昌文

对供应商的资格准入审查不是歧视行为,而是确保金融机构采购公平竞争的基础性工作。资格审查不严导致的后果是严重的,会出现不公平竞争、履约跳水、甚至商业欺诈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重大责任事故,深究起来,采购当事人难逃其咎。资格欺诈主要表现有:借用资质投标,假冒资质蒙混过关,用复印件、彩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应付资格审查等,其共同的特点就是借非正常手段企图进入采购竞争中,压低报价谋求中标,扰乱采购秩序,引发供应商投诉事件。因此集中采购机构要充分认识供应商资格审核的重要性,采取适当方式与步骤,严格把关,始终抓住资格原件审核不放松,真正让弄虚作假者无立身之地。

资格审查现状

通过各级政府采购网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及金融机构的招标信息来看,很多采购中心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仅仅停留在纸质复印件阶段,对领取标书前的原件审查不严,对投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质也仅作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要求,很容易给不法供应商钻空子。关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只有发证机关才能做出,供应商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是无效的,复印件是不法分子造假的捷径。针对不同采购方式,各地采购中心投标资格审核也存在着某些缺陷,没有认识到资格审查的重要性。一般来说,公开招标没有资格预审期,招标信息对供应商的准入条件虽有明确的规定,但资质审验仅要求提供复印件而已,大部分供应商来购买标书时总是来去匆匆,采购中心发放标书时也从方便外地供应商角度考虑,看到复印件就放行,有时还在资质不明前提下发售标书,最多仅是让供应商承诺相关资质原件必须在开标前带来、否则一切后果自负等事项。邀请招标规定的资格预审工作虽已启动,但预审方式与程序有待改进,资格预审手续繁杂,供应商来回奔波,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资格预审有时会出现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不足,甚至无人参与的尴尬局面。目前邀请采购方式的确定大多不符合法律规定,往往只是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纳入邀请范围,其实质变成了限额以下的公开招标。有些采购中心前期不进行资质预审,仅在标书中注明开标现场资质原件由评委审验,增加了评委的工作量,制造了开标现场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其实,采购机构的资格审核是几道关口最前沿性的工作,很关键,很有必要,也是立体式监控的有力手段,不得有丝毫的松懈。询价采购的货物配置型号相对固定,供应商资质水平也大体相似,供应商大多也是本地企业,资质审核一般一年一次,不存在预审情况,竞争性谈判很少进行资格预审,供应商一般是由采购人提供的。从以上几种采购方式对供应商资格预审情况看,普遍存在一些不足,给了不法供应商一定的钻研的空间。

资格审查三道关口

招标公告明确要求。针对采购项目特点,明确供应商正确履约的基本准入条件,这方面问题要与采购人作充分协商,既要防止采购人抬高资格准入门槛、变相圈定供应商范围,又要确保项目能够公平竞争与准确执行。招标信息全国周知性的特色,便于从源头筛选合格供应商,供应商资格准入一旦确立,就必须严格执行,应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申明: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或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资格证明原件(副本原件也可以)、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全权委托项目投标事务)、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一旦资格证件不全或未提供者一律不得进入下轮程序,这条规定执行起来虽有一定难度,但为了公平,为了责任,必须要坚持原则,万事开头难,只有形成了惯例,才能化作供应商的自觉行动,从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

评标现场资格审查。供应商参与投标就必须完全响应标书要求,特别是对资格方面的要求是刚性的,不允许讨价还价。标书要求的资格原件由评委审核把关,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以欺骗手段骗取标书后,再以资质复印件欺骗评委,谋求中标,造成不公平竞争,给履约工作带来风险。评委是招标项目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权威,最有发言权,由评委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核,能够清楚掌握投标人资格标准与技术力量情况,同时也可以防止由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专业业务素质方面欠缺而导致的失误。

资格后审作为辅助手段。评委推选中标候选人之后,采购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组织资格后审,也可以对履约能力进行实地勘查。资格后审是必要的,能够把纸质抽象标准转化成实际履约能力,是防止弄虚作假的最后一道屏障。因为资质能力不代表履约能力,以前的水准不代表现今的能力,企业的发展也有“峰谷期”。要防止一种倾向,即评委抛开资质的审查,甚至认为在评标时可以跳开资质审验,对此项内容不进行打分,把供应商投标资格的审核完全推给招标人(即采购中心与采购人),这是错误的。有些评委甚至认为标书没有对资质提出具体要求,比较含糊,而对供应商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的情况不予理睬,这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

资格审核任重道远

一是资格审核意识不强。采购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认为资格预审没有必要,供应商也认为是浪费时间,总是以不方便携带原件、相关开标项目重叠、盖公章不方便、法人代表出差等理由为借口进行搪塞,认为资格预审是采购机构故意刁难行为;采购机构在采购人时限压力下,为了保证开标顺利进行,也会默认未带资质的供应商购买标书,把资格审查一股脑推给评委与采购人,对不法供应商高超的制假手段不甚了了,对有些供应商来说,逃避预审是他们期待的结果。有时采购人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不作具体规定,仅提出一些抽象的方案,让采购机构难以把握,资质审核不能有效进行。

二是审核人员素质不高。一般来说,采购中心标书发放岗位总安排一些做“现成事”的人员担当,限于业务水平、专业知识以及敬业心等方面的制约,供应商资格审核会出现真空地带。岗位与人员配备不理想,说明了采购机构对供应商资格审核工作不重视。

三是供应商无孔不入的造假能力,给资格鉴别制造了难度。不客气地说,不法供应商甚至连公章都能造假,对此采购机构有限的力量是难以胜任的,只能通过纸质材料凭感觉来判断是非了。

四是采购信息被“冷场”。实际工作中发现,供应商招标信息来源大部分不是通过网络上的公告,而是通过采购人信息渠道获知的,在一定程度上,采购信息已被“冷场”,因此潜在投标人对采购中心提出的投标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资格预审要求知之甚少,普遍抱着侥幸与怕麻烦心理,都想蒙混过关。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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