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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采购人独立验收的情况较为普遍,作为直接使用者,采购人对采购物品有发言权;而采购代理机构受人力、专业性限制,无力 “ 面面俱到 ” 验收。事实上,大部分采购人规范操作、供应商正常履约,但个别供应商把 “ 验收 ” 与 “ 公关 ” 强拉在一起,演绎腐败。
“ 公关 ” 面面观
不管是采购人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还是第三方专业机构主持验收,对于验收中的问题,供应商总能以 “ 公关 ” 解决。公关方式不外乎 “ 诱惑 ” ,特别是大项目,供应商觉得有冒险的必要。一是金钱回扣,验收时对关键部位故意放低要求,作为回报的回扣甚至在投标前就已谈妥。二是借考察之机游览观光,吃喝玩乐。三是利用熟人、领导招呼等形式,给验收人员施加压力。
“ 公关 ” 效果
更改配置供货 对于零星分散的采购项目,由于金额较小,询价定标后 , 采购人有时会借口价格与时效等因素,出具特殊的配置要求,供应商为赢得采购人同意,前期要做一些公关工作。
“ 报错价 ” 获灵活处理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中标人不想供货,建议采购人以种种理由要求重新招标,借口有:配置低、领导认为直观感受差、价格高低、尺寸大小等等,中标人的目的就是要逃避处罚,逍遥法外;第二种情况是某些中标人报错了价格,确定放弃中标时,合理报价者抢先公关,让采购人选中其报价产品,由于采购人认为其价格在预算范围内,同意本该重新招标的项目由其中标。
增加数量与质量成本 中标者游说采购人追加中标数量,在一定范围内应该是合法的,但是随意改变中标内容就有点不合理了;另一方面质量提高必然引起项目成本的上升,中标金额也会大幅度提高。如窗帘招标,低价中标者 “ 说服 ” 采购人提高窗帘布料质量,或以增加面积为由,调高采购金额, 3 万元的中标金额付款时会达到 9 万多元。一些省属直管部门由于财务报账实行独立制,本级财政根本无法管理,因此中标人公关效果十分明显。
不履约不会被索赔 有些公关到位的供应商,中标不能履约时,采购人还主动提出自己的投标要求出现了重大偏差,因此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不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高标准变低档次 在投标人的强力攻势下 , 采购人会虚高配置要求 , 预设陷阱 , 一旦此投标人中标后即以符合采购单位要求的低配置供货 , 可谓天衣无缝。对于几百万的中标金额,中标人投入一定量的公关成本,将会得到丰厚的回报。
验收主体设想
供应商对采购人公关屡屡奏效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建设缺位、验收主体错位。采购人直接主持验收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看待采购人验收问题,对于金额小、数量少、配置固定、询价或协议供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参与验收,以提高效率、方便工作;对于复杂的、技术含量高、中标金额大的公开招标项目,应组织第三方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持验收工作,可以邀请采购人代表参加,但不得作为主导方。
关于机构设置,可以在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成立专门负责验收的机构;另一方面,从职权分离角度考虑,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验收中介机构,但许多技术问题值得讨论,如机构性质、准入条件、隶属关系、工作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待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的深入研究。总体上看,第三者参与验收,能够很好地脱离部门利益与千丝万缕的关系网,公正客观地面对纷繁复杂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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