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授权重庆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为配合我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重庆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部门集中采购试点单位也按此目录执行。
《重庆市市级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财库[2003]号)文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止。
附件:重庆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 物 类
(一)、交通工具
1、各类机动车辆
2、船只
(二)、办公设备
1、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
2、打印机
3、复印机
4、速印机
5、传真机
6、扫描仪
7、空气调节器
8、电视、冰箱等电器设备
9、通讯设备
10、网络设备
11、其它办公设备
(三)、专用设备、器材
1、投影设备、器材
2、摄影、摄像设备、器材
3、灯光、音响设备
4、教学设备
5、试验室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图书、档案存储设备
9、消防设备、器材
10、医疗、医药设备、器械
11、其它专用设备
(四)、家具
1、办公家具
2、招待所(宾馆)、活动中心等家具、卧具
(五)、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六)、其他物资、器材
1、司法、执法部门服装的制作
2、防洪、防汛、救灾物资、器材
3、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3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统计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货物。
二、工 程 类
(一)、通讯及计算机网络工程
(二)、办公用房装饰、维修工程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退耕还林工程的树苗采购
(四)、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五)、防洪防汛及其它灾害防治工程
(六)、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的展览会、博览会布展工程
(七)、其他
三、服 务 类
(一)、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保险
(四)、市级5万元、区县2万元以上的政务会议
(五)、办公等用房的租赁
(六)、5万元以上的批量印刷及5万元以下的定点印刷
(七)、金融、保险服务
(八)、办公及业务软件的开发
(九)、因特网接入租赁服务
(十)、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金额不足50万元但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实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