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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保险这块大蛋糕,历来都是地方各保险公司竞争的重点对象。近两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已逐步被各地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用到招标采购中,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投保优惠率,降低了成本,减少了支出,节约了资金。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的具体情况不一,招标采购单位在制作招标文件的内容上往往不尽全面、科学,有的明显的存在着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现象,在社会引起了一定的反映,特别是未中标的保险公司投诉不断、上访不止,强行挤入。好心未把好事办好,却成了政府领导人的烦事,财政部门的头痛事。因此,建议各地在招标前,必须做好公务车辆保险采购中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针对实际,搭建公正的竞争平台,依法规范操作,以减少一些不应有的矛盾和麻烦。 对行业情况进行调研。一是了解各保险公司概况。成立时间、公司性质、注册资金,重点是这些公司在本区域内的设置情况,是分公司、子公司、还是营销服务部,其基本职权有哪些(即理赔审批权限)等,掌握不同类型设置之间的区别。二是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上一年度本地区域内的营业(保费收入明细表)情况,服务情况、赔付情况、投保人的认可程度和现时社会公信度;三是投保车辆标的优惠率。车型、车况和承保险种不同时的优惠情况;四是服务承诺情况。如业务承保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查看现场快捷服务、预付赔款服务、理赔服务、施救服务、特色服务等有何具体规定;还可以走访座谈出险车主,搜集其服务情况;五是适宜的投保险种。各公司推出哪些适保的险种,主险种、附带险种分别有哪些?其优惠率及理赔标准情况等如: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破碎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车辆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分别是多少。 透彻理解相关法规。车辆出险的赔偿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因此要了解其内在含义,应咨询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特别是请处理事故的一线人员针对平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依据法规尤其是涉及出险车辆赔偿责任的规定,列出需要明确的内容;注重文字表述的准确性、严密性和科学性,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防止保险公司理赔时出现扯皮,以免造成公车单位和采购部门被动。 注意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相衔接。有些县区已搞了公车定点维修等管理措施,在车辆保险服务的招标采购中,可以融合进去考虑,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体现出来。如保险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在修复时间、维修单位(一律在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单位修理)、质量上应给予督促,确保车辆维修配件的纯正。 要求有意向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编报可行性服务方案。采购部门可以要求本地有意向参与竞标的各保险公司,了解区域内公务车辆的车况、车型、数量、驾驶员的技术状况及每年出险等情况,针对本地实际编制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方案;然后本着经济实用、服务即时、理赔高额,既便于操作,又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再对各个公司的方案在每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筛选,为科学、全面的编好招标采购文件获得第一手资料。 把竞争引入定点保险公司。如果公务车辆较多(一般千台左右)的县区,也可以确定1-3家定点保险公司入围,让他们再相互竞争、互相监督。 值得提及的几个具体问题。一般不宜把总公司的注册资金作为入围条件,因为不论哪一个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总公司的(不同保险公司全国各有一家),与出险车辆理赔关系不大,同时还会给人有针对性招标、歧视和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之嫌;评标方法适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可以在侧重考虑险种优惠率的前提下,顾及业务承保服务、热线电话服务、查看现场快捷服务、施救服务、预付赔款和理赔服务、特色服务、车辆维修服务等具体环节,便于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估,不宜偏面追求优惠率,更不要突破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各险种优惠幅度,以免发生理赔上不足,导致后期问题难以处理;在评委员会的构成上,应有保监会、公安部门处理出险车辆问题的一线人员、财政部门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并达到评委会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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