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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几种采购方式,众所周知 政府采购具有复杂性,要想采购最有效、最经济,只有根据当时不同的采购情况采用不同的 采购方式。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因其特点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显然不容忽视。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直接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 种采购方式。从降低成本这个意义上来说大大缩短了采购周期,省去了诸如准备标书、投标、 评标等繁琐的程序,减少了工作量。 二、个人采购商品还会受到爱好、商品品质等因素影响,而不一定取决于价格这唯一因 素,因而最低报价的产品不一定是采购人最满意的产品。竞争性谈判方式则提供了一个宽松 的购物环境,采购人可以通过谈判,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供求双方更 易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达成一致的认识,使采购方最终能买到最称心的产品。 三、竞争性谈判能够在采购时充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和附带的风险,从而要求供应商 提供高科技的新产品,承担相应的采购风险,在采购方事先只提供采购产品大致的性能的基 础上,参与竞争的厂商出于获求中标的目的,可提供超出要求的产品,如果提供的产品达不 到预想的性能,采购方可以拒收,则损失由厂商承担。 随着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朝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将出现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 平和谈判技艺的谈判人员,在谈判中真正发挥出专家的作用,使竞争性谈判更客观公正,这 也将推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政府采购中的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将不容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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