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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有否采购资质?回答是肯定的。《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 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 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产生两个结论,一是政府采购机构是经 政府批准设立的专职集中采购机构,二是此机构要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全国各地政府采购机构,无论是管理办公室还是采购中心,都或多或 少地参与和组织过具体采购工作,至目前为止,很少有对它的资质提出过质疑的。这其中有几 个因素:一是政府采购是国家推行的一项制度,不应该受到任何怀疑和干扰;二是所有政府采 购机构和人员,几乎全部来自财政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完全可以从资金源头把住关,保障采购 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大多数采购项目都是货物、服务类,而涉及较大或者复杂的如公共工程、 医药类项目许多地方还未实行政府采购,可能有些问题还未暴露;四是作为供应商来讲,关心 较多的仅仅是能否中标,而可能忽视采购人的资质事宜。 然而,有否采购资质的确是一个比较严肃的问题。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制度,不仅在国内会 迅速推广和发展,而且已列入世贸组织的执行条款,要与全球的政府采购接轨。而更为重要的 是在我们逐步实现法制的国度里,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以法律规范行为,也是政府采购不可或 缺的。所以,政府采购的采购资质必须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否则将引起诸如行业之间的协调难、 社会投诉、采购机构工作底气不足、法律纠纷等许多麻烦。 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对建设、医药、机电设备等项目的采购,国家规定 必须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而这类经营资质是要经省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审批 的,审批时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代理机构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并成立股份制企业,这是政 府采购做不到的;二是已经省以上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资质形同虚设。对一般货物类服务 类项目的采购,并没有资质要求,对工程类等项目有采购资质要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已 经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又没有此类采购资质;三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进 入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建筑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所有程序完全执行交易市场规定,这使得政府采购 在参与建设工程采购时仅仅成了一种名义上的采购;四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的专家库的使用、 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签订中标合同的合法性、制定和执行的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有效等,目 前还缺少法律依据。 焦点问题 政府采购资质问题的焦点目前集中在: 第一,由政府组成的政府采购机构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进行采购,目前还没有 全部的资质职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 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 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 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不同采购项目的多头政策, 行业管理的条条规定,致使政府采购工作不能完全独立进行。 第二,就目前情况看,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基本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规 定,招标代理机构设置须有包括在资产、机构编制、人员组成、业绩等各方面的要求。而政府 采购机构仅仅是政府批准成立的行政或事业单位,没有经过资质审批过程。比如,政府集中采 购机构本身不具有专职造价师及各类专职业务人员,也难以具备自己的招标场所和经过批准使 用的专家库。在运作程序上,还缺乏对采购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委组成等方面的确 定依据。 第三,目前广泛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招标代理机构后,政府采购资质受到强烈冲击。一方面,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要执行批准资质部门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招投标,否则将影响自身其他采购 委托。第二方面,如工程、水利、医药等行业主管部门,会以各种方式和措施将采购程序并入 到本系统的采购轨道,以多种形式制约着采购过程,造成政府采购流于形式。第三方面,许多 地方由于资金没有按照国库统一支出方法进行,更削弱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后期的监督力度。 再加上行政行为、关系因素和利益驱动,政府采购要进行独立工作是难上加难。 政府采购是完整的独立操作体系, 仅以笼统的政策规定或行政制度规范难以实现它的目 标。因此,法律和各项法规要对政府采购资质进行严格准确的界定,保障集中采购机构既有能 力又有职权以及权利义务,在不受任何干扰下独立完成采购任务。此外,对政府采购机构、人 员编制配备要实行独立的审批制度,创造集中采购机构胜任采购工作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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