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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协议供货的保证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2-1 13:35:4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傅炳富

        建立协议供货制,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减少重复招标,方便单位采购,降低采购
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的重要举措,得到各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普遍认可。在推行政府采购协
议供货这一制度时,本人认为坚持"三要"是推行协议供货制的重要保证。

           一是要"定产品、定价格、定服务、定期限",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民法学理论认为,
合同成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
诺两阶段订立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程度。没有招标就没有投标,招标人(一方当事人)没有通过
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以订立合同为目标的意思表示,中标与合同是不
成立的。采用直接邀请议标方式(直接邀请某一代理公司进行单独协商)所确立的协议供货合
同,缺乏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便于公众监督,容易导致非法交易。

          二是要实现财政职能的转变,公布公开招标结果。协议供货制是货币分配形式向组织实物分配转变的具体体现。从协议供货制度性质上看,招标人应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之采购单位。推行协议供货制后,中标供货厂商按照供货协议和服务承诺,保证采购人需求及时提供满意的商品,是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货物的"配送中心"。

        三是要有严格的限额标准,体现公正、诚信原则。协议供货制度要明确规定协议供货目录
和同类、同批货物数量及限额标准,对超限额标准、扩大目录范围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都应按政
府采购相关法律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
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
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
人的利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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