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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25 15:11:58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陈寿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形式之一。日常应用较广,尤其是采购规模小、种类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广泛采用。由于《政府采购法》刚刚实施,权威部门还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文本,在实际运用中,谈判文件的制作及内容表述上往往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各地也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才能得到完善和提高。因此,笔者在多处交流中发现一些共性问题,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监管机构商讨。
              “几次”  报价与 “几轮”报价有别
    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依据谈判内容及合同草案的作为基础,对所购商品分别与供应商进行不至一次的了解,通过谈判进一步确定采购商品的技术特点和性能要求,提出彼此的成交条件和意向,进而补充完善合同内容;同时也会尽可能的要求供应商降低报价,减少利润空间;这只能称之为“几次”报价。采购人与每个供应商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后,在相同的条件(要以书面形式发给各谈判供应商)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实行公平竞争;这可称之为第一轮报价。而这一轮报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多个报价相同,不能确定成交商时,可以进行第二轮报价。如仍有相同还不能确定成交商时,还可以进行第三轮报价;直到公正地确定成交商为止。有些竞争性谈判文件条款的表述不甚科学、缺乏严谨,对几轮报价和几次报价混淆不清;有些采购文件中前后混用,表述不一致,导致供应商理解上产生分歧,投诉也较多。如H供应商投诉称:某小学采购电脑,在竞争性谈判时以37万元成交,不是我单位,显失公正;因为我单位第二次报价就是37万元。按照常理,第一轮报价中,此供应商的报价为38.4万元,是不应该中标的,因为此轮报价中他不是最低;而其37万元是多次谈判过程中的报价,不能作为某轮的最终报价;但“在谈判过程中,轮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商。”谈判文件中的这种表述,谁能说H供应商的投诉没有道理呢!
              不可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
    竞争性谈判文件在表述谈判响应人的资质条件、货物规格、项目的基本要求、质量标准、配置、技术参数和合同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内容时,不可指定品牌(含产品主要部件的品牌,如政府采购计算机项目中,不得指定微处理器、显卡等品牌);不可采取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等到方式间接指定品牌;但当采购人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可以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注明“相当于”或“或同等品”字样 ;否则,都是《政府采购法》所禁止的,凡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条款,都会引起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甚至投诉。在供应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不可忽视这一原则性问题。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表述问题
    “开始竞争性谈判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有较多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是这样表述的。有些供应商早早到达谈判文件规定的地点,但有些供应商就是迟迟不交保证金;采购人一看“上午九点开始进行竞争谈判”的规定时已到,还没有三家以上供应商交纳保证金,只好守候供应商交纳;而供应商也纳闷:时间超过几十分钟了怎么还不开始的呢?开始我们好交纳保证金,于是猜测采购人变卦了;当供应商知道真相后交纳了保证金,采购人按照规定操作程序确定了成交商后,而按采购文件规定时间交纳了保证金又未中标的供应商就投诉,“采购人的操作时间违反采购文件的时间规定,不应该进行谈判,应该屡行停止采购的相关手续后,再次依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这样才能合乎《政府采购法》要求,所以中标无效”。为合理合法便于操作,建议表述为“竞争性谈判响应人须在规定的谈判时间前10分钟,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并持保证金缴纳收据进入谈判现场”。
              报价必须指定涵盖的具体内容
    报价应包括完成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费用,需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表明。一般应包含货物价格、税收、商检、运输、安装、调试、保险、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软件升级、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所需费用,有些采购文件还把成交服务费也写在其中。以防止成交供应商在运输、商检等环节上,另谈费用;或者造成双方在具体操作上的推诿,导致合作上的不愉快。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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