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QDII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不需要海外基金。银监会去年5月放宽银行系QDII的投资范围,其中包括海外基金,允许商业银行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在国内银行缺乏海外投资经验的情况下,对于直接投资海外股票的QDII和投资海外知名基金的QDII,后者在市场经验上更具有优势。国内银行挑选的海外基金,大部分在长期的实践运作中,被证明具有相当的投资经验。投资于海外基金,也是基金系QDII的重要投资组合之一。不过,银行系QDII必须严格区分“代理资产管理”与“代销”的界限,防止个别银行以“代理资产管理”之名,行“代销海外基金”之实。
倘若以FOF形式投资于海外基金,就应在资产管理上体现出价值。如果把QDII募集来的资金全额买入某一只境外基金,与代销还有什么区别?此外,有些QDII指定对2至4个海外基金进行投资,只把握不同时期的投资比例,也是值得改进的。这种做法或许不会被视作代销行为,但投资者利益也可能受到一定影响。面对市场变化,尤其发生牛熊市转换,若不能对基金投资品种进行调整,势必在投资上存在被动,让投资者感觉近似委托银行买入了若干个海外基金。
从监管部门的要求来看,希望商业银行提高自主产品开发能力。银监会负责人在上月“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机遇和风险研讨会”上指出,商业银行应逐步减少对境外投资产品的依赖性,逐步提高自主产品开发和投资管理的能力。
因而,“代销基金门”争议,应尽早出台政策,进一步规避银行理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