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因携带了16张银行卡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嫌疑人声称卡是帮别人办理的,自己只是暂时帮忙保管。后经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嫌疑人虽未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但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于近日作出了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决定。
因携带了16张银行卡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嫌疑人声称卡是帮别人办理的,自己只是暂时帮忙保管。后经西乡塘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嫌疑人虽未利用银行卡实施犯罪,但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于近日作出了批准逮捕嫌疑人的决定。
疑惑
一乘客携带16张银行卡
9月7日下午,一辆由大新开往南宁的大巴途经坛洛路段时被民警拦下,车上的乘客十分合作地将行李打开,配合民警的例行检查。
“你怎么会有这么多银行卡?”当民警搜查一男子的随身行李时,竟然从里面找出16张银行卡、28张银行告示和4张不明身份证。面对民警的询问,该男子神色慌张,迟疑了一阵才解释说卡是帮别人办理的,暂时由他代为保管。由于该男子行为可疑,并且不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民警决定先将他带回派出所。
经调查,该名嫌疑人覃鸣(化名)携带的16张银行卡的确是真实有效的,开户地点为河池市、南丹县和宜州市多家银行网点。既然银行卡没有问题,是否意味着覃鸣并无过错?
调查
开户人资料均属伪造
根据各银行网点提供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和银行录像,民警发现,16张银行卡均为覃鸣亲自到银行办理,横跨三地,而开户时间全部集中在两天之内。
更令人怀疑的是,16张银行卡中有11张的开户人均为同一人,但是由覃鸣代为填写的开户资料互不相同,全部是虚假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另外,从覃鸣身上搜出的28张银行告示经确定全部为伪造品。
面对各项证据,覃鸣松口承认,银行卡是一名叫“强哥”的人让他办理的,办一张可得80元好处费,而开户人的身份证也是由“强哥”提供的。被民警查获的当天,覃鸣正准备将银行卡带给“强哥”。
虽然在该案中覃鸣并没有利用银行卡作出实质性的违法行为,但检察机关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案说法
在《刑法》中关于“信用卡”的立法解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中新设立的。其中对于该罪名规定的一种情形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将构成该罪。
而构成该罪的另外几种情形是: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此外,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将从重处罚。
凡犯此罪者,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