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注册会员 | 企业认证 | 供应商会员服务 | 金融机构服务  | 操作帮助
我要采购 我要供应 数据中心 资讯中心 我的商务助手

您当前位置:金融&科技首页 > 每日新闻 > 金融法制 > 阅读文章
国内 国际 科技 企业 人物 观察 分析 会展 休闲 央行 银监会 证券会 保监会 银行 保险 证券

上海银行一营业部经理挪用1.1亿炒股 被判9年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6-10-27 10:32:30来源:新闻晨报

【本文摘要】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同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原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责任编辑:烟飞雪舞
 
【我要评论】 【推荐】【打印】【 】【收藏到央库
 

【相关文章】

  ·  贵阳一行长违规贷款

 
 
资讯搜索
高级搜索 热门关键词

一周热点新闻排行
最新采购信息
· 寻求叫号机功能及外观改良生
· 求购金库门、组合金库、防尾
· 求购一、电子设备。分别为第
· 求购POS机
· 求购钱箱 
· 求购自动纸币机 
· 求购条码打印机 
· 求购工作服
· 提供atm加热器代理
· 求购排队叫号系统


 
博鸿投资&银邦科技 2002-2004 版权所有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合作网站:天和财经 | 国金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