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昨日联合公布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将在前期管理中设置“备选项目规划”、“备选项目清单”、“项目资金申请”等环节,以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外国政府贷款使用效益。该规程将于11月9日起施行。
该规程称,国家发改委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中央项目单位上报的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按季度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下达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安排外债规模。财政部将根据贷款国对项目领域的要求及贷款可用额度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各项要求的项目就被纳入备选项目清单。之后,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将适时提交外国政府和贷款机构,如外方无异议,该项目便可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