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对大通证券实行业务限制的处罚公告。鉴于大通证券的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在责令整改限期内未予改正,证监会决定自2006年8月31日起至2006年10月31日止,对其采取一定的限制业务措施。
据了解,证监会的主要处罚为,对大通证券的承销业务、证券
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全面“叫停”,同时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暂停批准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与转让。
证监会要求,大通证券应加快破产重整工作,在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重整,并使公司净资本及其他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我会规定。证监会将视其重整进展情况,解除以上限制措施或在限制期满后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