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和人民的委托代理人,它和“外鬼”的勾结为何如此轻易?这种缺乏监督的代理结构,首先反思的应该是国有银行中的产权界定。在国有银行中,一方面,国有资产在经济运行中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它通过国家代理人的行为而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却规定国有资产属于抽象的全民所有。“全民”作为一个“虚拟”个体集合,在现实中完全缺乏可操作性。这种法律上的文本一旦与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脱节,法律规则很快就会被行业内的潜规则所代替。国有银行这方面的二重性使得资本无法人格化,实际控制权几乎全部落入了代理人的手中。产权的模糊性正是产权虚位的表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席,必然导致现行的这种特殊“委托—代理”制。结果不但使控制权旁落,而且还产生现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代理危机。
●对“一把手”监督缺位
银行业内内外能顺畅勾结犯案,监督缺位是重要原因,其中尤以对一把手的监管缺位为甚。
中国银行业实行“四级管理、四级经营”的管理架构。在这种完全与国际惯例迥异的架构中,支行长几乎等于一家小银行的行长,权力几无边界。惟一的区别是其身后还有大银行的招牌和资金。
支行长凭借财务管理大权,控制银行包括运营成本和固定资产的内部资金;又依仗核算管理大权,掌控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清算过程,统计联行账目层层上报。即使是行长无法直接控制的业务,又因其有人事权,可以控制相关人员,形成串谋关系,调动支行账目各个科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纵向指挥、监控都十分困难。
以开平的许超凡为例。其在任期间几乎无所不能,工作范围既包括财务管理、核算管理和授权管理,也曾包括人事管理和行政管理。各种权力之间应有的制约性了无意义。
这种局面可以解释,为何银行大案一演再演,内外勾结屡屡得手。
专家们指出,中国的银行业长期实行分权管理,固然与大型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有关,但更多的“国情”还在于利益驱动与路径依赖。因为“分”的动力大,“合”的阻力必然增大。因此虽有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中国银行上千家电脑中心的局面直到新世纪方能解决,而许超凡一类的罪嫌也就可以藏匿多年。
●银行监管治标还需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