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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钱虫”保金融秩序长治久安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12-29 9:02:01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12月24日,《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具体修正六个方面内容,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以及商业贿赂等犯罪施以刑罚。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其运行中的各种结构性矛盾逐渐显现,修正刑法是必要的,但还缺少对“钱虫”的打击内容。

  “钱虫”兴起与中国金融业发展变迁

  20年前,中国金融资产仅有人民币4000亿元,现在已经达到了40万亿;法规建设也从仅有的一部金融监管法规《银行管理条例》,达到了与金融相关的几千个法条。而金融业过去是财政的附属品,也从“小媳妇”成为国民经济中最具有活力的一支力量。

  与此同时,国内也出现了一系列金融大案要案:1991年的卫益行案件,标的额不过5000万元;1993年的沈太福长城机电案涉案10亿元;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发生在江苏无锡的邓彬案件,标的额已经上升到34亿元;而去年的德隆案则突破了500亿元。

  让人触目惊心的大案要案,使如何降低监管成本、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并适时出台相关金融监管法规,成为金融建设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钱虫”就是利用现行金融体制下的漏洞进行金融投机的人,利用时间差、地点差和价格差获取暴利。“钱虫”以追逐货币资金的非正常交易而收益,甚至以此为职业。目前的监管机制没有对“钱虫”起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

  “钱虫”能在中国有着广阔的生存土壤,要从金融制度的历史变迁,随着经济发展,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以及金融工具稀缺等方面来理解。尤其是从20年来金融改革的力度和方向来看,“钱虫”直接影响了金融监管效率取向。

  中国金融业从1984年进入改革阶段后,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组建了中国工商银行等新兴的金融机构。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体系也发生变化,1994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司的基础上成立了三大监管委员会。目前,中国金融业正处于“规范”阶段。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工具多样化,经济金融深化程度的加深,尤其是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种深层次结构矛盾显现,“钱虫”也从这个时候开始活跃,对规范金融秩序、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

  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撑民企发展

  企业发展需要经历产品经营、商品经营和资本经营三个阶段,而资本经营是其中的最高阶段,需要股票、债券、基金、并购、过桥贷款等金融工具。在中国银行信用达到90%以上的情况下,资本市场的容量有限,稀缺的金融工具资源也就成为“钱虫”兴风作浪的机会。

  目前,民营经济的增长,一半以上是靠非银行机构(信托、证券和保险等)发展起来的。非银行机构由于存在着市场定位不准、范围狭窄、资本不实、资本市场的各个子市场天然或人为的割裂,只有通过违规违法手段从国有银行融通资金。

  如果说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是孪生兄弟,那么,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就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他们天然的联系和业务合作,成为中国民营企业资产迅速膨胀的发动机。而6年左右的民营企业生命周期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带来了致命创伤。

  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三大方式就是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和代客理财。上世纪80年代,随着海南建省、深圳建市,大量的非银行机构从国有商业银行通过拆借办法融资,最后造成几百亿元至今无法收回;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证券回购的最高市场利率达到25%,连农村信用社都去购买证券交易中心的席位,并派驻代表倒卖席位和资金,从而产生了一大批“钱虫”富翁。

  2000年以后,代客理财成为所有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的最重要融资手段,就是承诺最低回报的炒股,一旦资金链断掉,“钱虫”就逃之夭夭。证券业、信托业以及诸多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亏损,无不来自于这种不规范的、法律没有明晰界定的金融融资行为。

  这三大融资工具都曾被誉为金融创新工具,却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这是决策者没有预料到的,由此也付出了巨大的金融监管成本,如80亿元央行再贷款无法救活南方证券,华夏证券也曝出了25亿元窟窿。

  打击“钱虫”犯罪任重道远

  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结合角度分析,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都需要资本经营和产业整合,金融在他们眼里就是由货币资金的融通工具变成了“扎款”工具,把银行贷款做成利润,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形成了“大股东骗钱、庄家抢钱、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害”的混乱局面。

  为解决这些问题,中国金融改革同其他改革一样,摸着石头过河,金融管制和反管制一直在较量。可是不难发现:金融业的违法违规案件,更多的是让金融机构、法人代表以及高管承担了法律责任,成千上万的“钱虫”却逍遥法外,有的移民海外,有的转行投资,而被他们祸害的金融机构却在“卖血吸毒”,艰难维持。

  法制是任何一个社会的体制基石,刑法是犯罪的价格表。任何一种创新金融工具的推出,即使有再好的金融监管条例和相应的法律,如果没有对“钱虫”威慑力,金融秩序的规范和整顿恐怕仍然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

  打击金融犯罪,惩治金融腐败,任重道远。在对这些钱虫的打击中,首先应该在金融监管中,明确金融机构法人渎职与钱虫故意金融犯罪的区别,以及他们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同时,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强化多头监管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在同业拆借、代客理财、证券回购以及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等诸多业务领域,理清金融监管的空白点和和金融犯罪的矛盾点。

  此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强调金融监管成本和金融监管效率的意识,在反洗钱等金融监管工作中重塑权威形象。要改变央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稻草堆上的积木”形象,维护金融法律的地位。坚决打击猖獗多年的“钱虫”。(作者丁建臣 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兼东京经济大学客座教授)


责任编辑:爱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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