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资本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每一次重大制度调整都标志着资本市场向更高水平的发展。1992年,股票发行由区域性试点向全国推广,推动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市场的建立。1998年,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证券监管实现了由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向全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转变。1999年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进入新世纪,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部署,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证券法(修订)》的出台,由此掀开了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改革和发展的新篇章。
修改内容
“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修法目标,就是要运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和风险补偿机制。探究风险生成的途径和机理,建立经济主体连通、经济行为连通、业务单元连通和不同时期连通制度,发挥非系统风险互相抵消、互相分摊、跨期配置,完善和发挥“1+1>2”的资本市场功能。新通过的《证券法(修订)》共有240条,与原来的214条相比,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增53条,删除27条,从公司法中并入的有8条。还有一些条款作了文字的修改。这些修改都是围绕着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主要是五大方面:
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问题,《证券法(修订)》增加“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为稳步实施综合化经营,实现经济主体连通,留下法律空间。
关于现货交易的问题。《证券法(修订)》修订为“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加“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一款,为积极、稳妥地推出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连通不同时期风险,留下法律空间。
关于融资融券的问题。“融资融券”是资本市场发展应具有的基本功能,它有利于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风险回避手段,提高资金利用率,同时也是以后实施股指期货等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证券法(修订)》修订为“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连通了不同业务单元。
关于国企炒股的问题,《证券法(修订)》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关于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的问题,《证券法(修订)》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连通了不同经济行为。
预留的业务空间
按照业务模型,券商的业务空间可以看成一个四维空间,四个维度分别是目标客户、产业链条、业务产品和业务流程。预留业务空间是指目标市场扩容、产业链条拉长、业务产品丰富和业务流程增添,以及原有各个维度业务量的增加。因此我们首先厘清券商原有业务模型,然后分析《证券法(修订)》预留的业务空间。
《证券法(修订)》第六章证券公司从122-154条,共33条;与现行《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从117-145条共29条相比,作了较大的修改。对照这章修订的条款,可以发现,证券公司业务空间发生了量变,预留和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空间。具体表现在目标市场扩容、产业链条拉长、业务产品丰富和业务流程增添,以及原有各个维度业务量的增加等,共10个方面(见表1)。
提升的业务标准
《证券法(修订)》预留了业务空间,是这次修法中券商业务模型的量变;《证券法(修订)》提升的业务标准,是这次修法中券商业务模型的质变。
经济学认为,证券公司的业务是一种中介金融服务,它的使用价值包含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方面。所以证券公司的业务标准就依次包含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大体系。实证研究发现,这次修法中《证券法(修订)》相应提升了的证券公司业务的制度标准(见表2)。简要地说,主要是加强了证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规定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新制度,强化对证券公司监管,提升证券公司业务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标准。
总之,在去年证券行业大规模亏损110个亿,今年经纪业务无法获得突破,资产管理业务遭遇市场低迷,IPO业务暂停情况下,业内人士上下求索券商商业模式之际,只有因应形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才能适时调整战略和战术,找到有效的展业途径,解决方法论问题。
渤海证券博士后工作站 王晓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