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证券法》的修订,改变了证券公司的业务链条、业务流程和现实的业务量,需要券商修正现存的世界观。本质上说,现行《证券法》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监管制度的调整,是游戏规则和业务标准的调整。动态地看,在发展的基调中,预留了10大业务空间;在规范的要求下,提升了业务的18项质量标准。如果从《证券法》的历史沿革、修改背景和 修改内容的全局来看,现行《证券法》修订,只是部分质变,不是推倒重来,只是在制度的部分质变中包含部分量变,预留券商业务空间;又要求券商在开发利用业务空间、实现量变的同时,提升业务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最近的《证券法》修改是券商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不仅预留了券商业务空间,而且提升了券商的业务标准。事实上,证券法律制度是调整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算以及国家在证券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修订改变整个资本市场的业务制度。
修改背景
形式逻辑路径和历史逻辑路径,表现了外在形式的变化,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量变;内在逻辑联系,蕴含着内在本质的变化,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质变。如果从经济学角度来解读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演变,其形式逻辑路径和历史逻辑路径的内在逻辑就不难一目了然。
经济学认为,人的行为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目标最大化的结果。证券法律制度的修订也不例外,目标调整,资源、社会和人文条件变化,结果是新的行为产生,导致修法、变法和废法。
1998年现行《证券法》制定时正值东南亚金融危机,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从制度和立法上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当时证券法立法的主要精神。因此,在人民币不可兑换制度下,隔离了国外风险。如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实现经济主体隔离、经济行为隔离、业务单元隔离和不同时期风险隔离,就可以建立“防火墙”,隔离非系统风险,切断汇集成系统风险的途径。所以在证券法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分业经营和管理”隔离经济主体,只允许“现货交易”隔离不同时期行为,禁止“国企炒股”隔离业务单元,禁止“融资融券”和禁止“银行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条款隔离经济行为。可以说,现行《证券法》在防范金融风险制度建设上,既是全面系统的,又是切实可行的,还是经济理性的。
现行《证券法》实施六年来,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逐步提高,居民家庭资产中金融资产比重在不断增加,通过资本市场为个人投资提供丰富的产品和机会的需求急增。目前90%金融融资行为是由银行间接融资实现的,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不到10%。按照这种融资结构,为支撑我国经济在未来二十年高速增长,必然需要银行贷款高速增长。如果这样,随着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程度不断加深,必然导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结果形成企业的优胜劣汰,一轮又一轮的企业淘汰会衍生大量的银行坏账。由于银行贷款融资方式不具备分散风险和风险补偿机制,过度集中的银行间接融资,会不断积累银行风险,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需要通过均衡发展金融市场,运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和风险补偿机制,避免间接融资比重过高形成银行风险的过度积累,在市场层面上防止金融风险积累和扩散,促进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因势利导,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部署,“完善市场功能”成为“十一五”期间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改革步伐加快,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在试点成功后全面展开,股票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中小企业板块成功建立,机构投资者队伍日益壮大,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增加,发展改革的丰富实践与证券法制的建立完善相互促进、密切衔接,资本市场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实现重要突破的基础。这些情况都表明,现行的证券法只是一部一定历史时期阶段性的证券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修订证券法不仅势所必然,而且条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