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户只对主观泄密埋单 质疑《指引》免责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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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7-1 15:06:40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唐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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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关于"大众版个人网上银行客户须独自面对账户被盗风险"的报道(见6月28日第四版),引起业内人士及专家的广泛关注。昨天,是央行向社会各界就《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专家对其中的"谁承担账户盗用责任"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学峰对《指引》的第四十五条提出了异议。《指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发起行或转发人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的;(二)因转发人或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安全认证数据被盗的。谢律师表示,上述规定没有直接指出盗用账户的责任人,而仅将银行列为单方面免责,这是有失公允的。
他解释说,账户资料泄漏无非有客户泄漏、银行泄漏、第三方窃取和被黑客软件试出等四种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客户使用的是网上银行大众版,银行就只须承担因银行泄漏资料造成的账户盗用损失,而对其他三种情况完全免责。
"客户应该只须对主观泄漏资料造成的账户盗用损失承担责任,因为银行提供了整个网上银行系统,清楚地了解系统各个环节。加大银行的责任,能够促进银行主动改善网上银行系统安全,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是有利的。"谢律师认为。
工行电子银行处处长则对《指引》的第四十五条表示认同。他认为,只要银行的系统没有问题,当然就无须承担责任。
但他同时承诺,该行会进一步加强网上银行风险的宣传力度,帮助客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扩大专业版的使用比例。
浦东发展银行的一位人士则表示,其实网上银行成本极低,且发生风险的比例和金额并不高,只要能做大业务量,银行承担账户盗用的损失没有太大问题,该行也不是没考虑过,但如果这样做,肯定会被监管部门定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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