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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大众版双重风险 银行未明示被指“违法”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6-30 10:42:26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唐赟

     国内数以千万计的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在当初办理这种功能时,并未被明确告知自己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昨天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咨询的法律专家表示,倘若银行没有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相抵触。

  近期,越来越多的大众版个人网银被“黑”案件进入人们的视野。据电子银行专家介绍,个人网上银行一般分为大众版和专业版,大众版安全级别较低,允许客户凭身份证号、账号和密码在网上自助开通,运行后保密性较差。

  央行6月9日发布《电子支付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或转发人的安全程序,发起行或转发人对该指令进行处理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按照银行的解释,这意味着登录大众版个人网上银行资金被盗银行将免责,只有“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和“因转发人或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安全认证数据被盗”两种情况除外。

  而《每日经济新闻》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在推广大众版网银过程中,都不会主动提示其风险级别较低,以及客户将自己承担资金被盗责任。

  个人网银业务的领先者———工行和招行的客户热钱均表示,该行不会主动提示大众版和专业版的安全差别,也不会主动提示大众版盗用风险客户自担,只在客户逐条提问时才如实回答。浦发行一位电子银行专家表示,银行通常不会主动告知客户风险和责任,但客户可以在具体协议中查到相关条款。

  《每日经济新闻》调查发现,这种协议提示不仅不够明显,也不够全面。以工行个人网银电子协议为例,其“网上自助注册须知”仅注明开通个人网上银行可获得的便利,并未提及风险级别问题,查遍其“服务协议”,也只有一条涉及责任:“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学峰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银行有义务充分揭示其风险,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虽然“严重缺陷”需要专业部门认定,但谢学峰认为,倘若网上银行版本本身有安全隐患,即使银行尽了告知义务,发生客户资金被盗银行依然要负有关责任。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认为,从商业伦理角度来讲,在安全不能完全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银行为了商业利润而简化开通手续,对客户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爱在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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