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的消息称,今后,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了交纳不低于60万元的保证金外,还必须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等5项条件。
据市建委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介绍说,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以下5项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此前,北京市要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记者了解到,分支机构数量标准目前尚未确定,市建委会根据情况随后公布。
为防止一些中介在退出过程中出现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市建委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要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先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之后才能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建委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上公示30天,确定无异议后,就会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如果公示期间中介被投诉,市建委查实后可用60万元保证金处理遗留问题,如果30天内没投诉,保证金将会退还。
另悉,5项条件主要是针对申请加入的中介公司。已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22家房地产经纪机构符合保证金的条件,有个别不符合5项条件,仍会被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