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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俊波:央行正加快推动金融立法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4-27 17:02:43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袁蓉君  谢利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26日在出席“第一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时透露,目前人民银行正在加快推动有关金融立法的工作,包括尽快促进《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认真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积极参与并关注《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条例的修改,以及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方面法律关系的问题。
  项俊波认为,一些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协调具体表现在: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到金融业的发展和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对金融机构保存资产非常不利;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潜在的风险。
  在企业破产法律方面,“目前新的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项俊波表示,与现行的法律相比,“新的企业破产法一方面拓宽了适用的范围,将所有企业法人都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充实了关于破产程序中实体问题的规避,从各个环节和层面大大提升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但是,项俊波认为,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产顺序和破产条件等问题上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将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产生消极影响。
  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的一个突出特点,以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带来的损失最大。从最近曝光的一系列金融案件来看,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诈骗,如信用诈骗、票据诈骗等;另一类是不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但是在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供虚假资料,这类诈骗的主体往往是单位而不是个人。目前出现的金融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项俊波介绍说,然而我国《刑法》对这类欺诈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合同法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在挪用资金方面,现行刑法中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不适用于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这不利于降低金融机构在操作环节出现的风险,会产生负面影响。
  项俊波还强调了跨市场风险这一正在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因素的新风险,他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进行及时规范有关。例如对实际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与该类企业有一定的关联,但又都不能完全解决对它的监管问题。对最为活跃的市场产品,如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
  项俊波认为,应尽早改善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彻底清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该立法的立法,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工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责任编辑:sec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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