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养老金信托是建立在"审慎人"法则的基础之上的,国外建立在信托基础上的养老金制度,都为养老金制度设立了专门的养老金信托,并且在民众之中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信托法律精神。因此,研究在我国这样一个信托法律不健全、信托精神缺失的国度,如何强化养老金信托应该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四是不失时机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1986年,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要求,民政部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调研和探索工作。1991年,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在山东省烟台等五县(市)进行了个人账户模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和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保险模式。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情况。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截至2002年底,全国有31个省(区、市)1955个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61.78万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约7%,基金积累达233亿元,124万人领取养老保险金。 但是相对于数量庞大的9亿农民而言,当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太窄,制度的保障水平太低。因此,必须对原有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一项惠及9亿农民,关乎子孙后代的长期系统工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以保证这项事业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续发展。 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农保基金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具体设想是在加强县级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将县级经办机构职能分解,明确其主要职能是缴费、管理个人账户和养老金给付,除留足当年给付备用金外,不再管理和运营基金,基金全部上解到省和中央。 同时组建省和中央的基金管理机构,其职能是作为农保基金的受托人进行委托投资,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从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基金管理服务机构中遴选。 (作者: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养老金研究所所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和养老保险司的特邀专家参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咨询和起草工作;参与劳动保障部系列报告《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报告》写作和统稿工作。)(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刘昌平博士/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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