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平西:应尽快启动《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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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3-11 13:45:06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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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长胡平西此次参会提交了三份议案,包括关于修订《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刑法》有关条款,加大打击金融诈骗罪力度的议案;关于尽快启动《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的议案。其中尽快启动《金融稳定法》立法工作的议案引起关注。 胡平西认为,金融业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向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也积累了较大的风险。如近年来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困难,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拿出了巨额资金才使风险得以化解,但这种处置方法仍属应急性质,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并未得以有效建立。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业2006年全面对外开放,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金融风险的跨国传播使得引发金融风险的因素空前增多。 胡平西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稳定法律环境存在缺失,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职责,《企业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均有所涉及,但相关法律条款相对简单,适用面又多有不同,缺少可操作性。具体而言,法律环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虽然建立了初步的工作协调、信息沟通、金融风险的预警协调机制,但往往限于形式,一个横跨各金融管理当局的运作机制还不完善。 二是对于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应急处置机制尚不完善,哪种风险由哪些部门参与处置及各自职责不明确,每当风险出现时难以有序应对及时处理。 三是缺少针对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机构退出的法规。 四是尚未建立诸如存款保险制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事后补救措施,使得政府处置风险时处于两难境地。 因此,尽快启动《金融稳定法》的立法工作,整合各方资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已刻不容缓。 胡平西认为,该法应以“预防为主、积极救助、依法退出、有限保障”为立法原则,并涵盖以下金融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是“预防为主”,即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与金融风险动态预警机制。以立法明确各部门应予以沟通的信息种类与沟通机制,使得揭示金融风险的各种信息能够被相关部门及时了解;确立动态预警机制中各部门的法定职责与运作方式,使得有关信息能有序处理,准确评估。通过对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控,达到对一般风险的及时化解和大规模风险的早期判断,从而起到预防的作用。 二是以立法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对不同程度金融风险的处置方案,对尚能救助的金融机构实施“积极救助”,以避免因连锁反应而出现更大规模的金融风险。该机制应包括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转化的定性、处置的方法、涉及的部门及处置措施的启动等内容,通过明确界定不同金融风险的内涵,明确监管机构面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何种程度的风险应该放弃救助努力转而实施退市,应当采取何种退市方式等内容,在风险出现时使相关职能部门能依法处理。 三是“依法退出”,即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制度,包括金融机构间的购并重组规则,金融机构关闭转破产的法律通道,破产清算中对中小存款人的优先清偿原则,金融机构关闭过程中债权、债务人对债务的协商重组制度等内容。此外,较之一般企业而言,金融机构的退出有其特殊性,该法应严格追究违规经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是对投资者实施“有限保障”,明确处置金融风险的资金来源及运用规则,对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风险补偿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立、运作、使用作出明确要求。通过对退出机构中投资者利益的有限保护,来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而投资者风险意识的加强,也将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从而强化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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