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银行卡组织的经济行为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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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5-2-28 23:05:45来源: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作者:黄兴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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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MaSterCard 国际组织分别有约两万家会员机构,处理全球银行卡约四分之一的交易量。2001年8月,MasterCaFd国际组织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申清,由一个会员制的联合组织转变成为一个由持股人拥有的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股份公司。VISA以公司名义登记注册并开展公司化运作,但对外保持会员制联合组给的形式
| 二、从经济学视角评析银行卡联合组织的经济行为 1.关于银行卡联合组织经济行为的研究 银行卡产业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表现出强烈的网络外部性特征,受理银行卡的商户越多,银行卡对消费者的价值就越大;二是,至少在美国就有数千家银行和其他专业化机构为上亿持卡人和数百万受理商户提供银行卡服务。在一个存在网络外部性和众多参与主体的环境中,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定形式的协调合作是有益的,甚至是必需的,一般是由银行卡组织通过制定价格和规则来协调银行、商户和持卡人的行为。例如,集中确定交换费及对所有卡片提供服务规则的好处是,能够避免数千家银行各自进行双边谈判的复杂性,以及发卡行(或商户)将与其签订过合作协议的商户.(或银行)告知消费者所必须的支出。如果允许发卡行和收单行设立其双边交换费率,单个的发卡行就可能任意地确定一个极高的交换费,这样会导致收单行面临残酷的选择——要么接受此收费,要么彻底退出此行业。这样的结果是发卡行将成为行业的瓶颈,他们的搭便车行为将阻止收单行加入到此行业。 在网络层面决定交换费率,取消了发卡行与收单行之间单独谈判的成本,也消除了单笔卡交易真实成本的不确定性(Baxter,1983;Small&Wright,2001)。对所有卡片提供服务的规则和不准额外收费规则为消费者减少了交易时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清楚了解受理地点与受理条件之后,会更加倾向于使用银行卡。这一点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尤为重要,因为当时信用卡主要是由小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组织正试图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信用卡受理网络。 但是,银行卡组织的两种做法却常常遭到竞争委员会以及一些经济学家的质疑:第一,“不准额外收费规则”有时被认为是银行卡产业通过施加压力促成更多交易(超过最优数量),以增大其市场支配力的一种尝试;第二,一般来说,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有可能是反竞争的(况且在消费支付市场中可能确实存在反竞争效应)。一些人认为共同决定交换费是共谋的潜在工具:银行怎能通过互相增加支付,最终转嫁给商户和消费者?接入费难道不应该像电信领域那样受到管制吗?就算认可了交换费的存在,人们仍有正当理由担心其是否过高。与此类似,电信网络竞争者经谈判得出的很高的互相接入费,在某些情况下是反竞争的。 总之,大多数经济学家对于银行卡组织集中确定交换费和制定规则的做法还是认同的,并通过自己的学术研究为其辩护。当然,他们也强调银行卡组织不应该滥用这种力量,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法庭)对银行卡组织的有效监督是必需的。 2.关于交换费的研究 (1)交换费的某些特性 交换费在解决以下难题中可以扮演双重角色:如何在使开放式银行卡组织的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确保参与者至少能够收回成本?我们已经注意到,消费者和商户对此类服务的需求是互相关联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银行卡组织必须考虑到消费者和商户会对价格做出何种反应。在涉及该问题的诸多理论模型中,所制定的价格通常具备以下特性: ①考虑将网络定价略微下调:随之而来的交易量上升所产生的利润恰好同原交易量中由于价格下调而减少的利润持平。 ②略微下调持卡人费用所带来的交易量的提高比例,应当与将商户费用下调同样幅度所产生的交易量提高比例相同。 ③在消费者和商户所支付的费用总额中,较高的那部分费用应由其需求曲线对价格变化反应(弹性)较不明显的交易一方支付。 在网络通过限制产出就能提高利润的模型中(Rocher&Tirole,2002b),上述特性1可以实现。而体现了用卡与受理双边性质的网络模型(例如,Chang&Evans,2000;Schmalensee,2002;Wright,2001)通常可以实现特性2与特性3。有些意外的是,特性3并未显示消费者与商户的费用是根据逆向弹性法则(Rochet&Tirole,2002b)制定的。若根据相关均衡价格计算,结果是缺乏弹性的需求曲线的弹性度可能高干更富弹性的需求曲线的弹性度。 总之,经济学研究提出了可能影响“私有最优化交换费(银行卡组织利润最大化的交换费)”大小的两个因素: 第一,发卡行与收单行所承担的成本,如果无法弥补成本,银行就不愿参与;第二,持卡人与商户表现出的价格敏感度。 (2)交换费的作用 如果银行卡组织根据上述方法制定价格,持卡人缴纳的费用(或商户缴纳的费用)将低于持卡人的银行(或商户的银行)所支出的成本。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交换费,将资源从网络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以确保所有网络参与者均可补偿交易中支出的成本(Baxter,1983)。 在多数开放式银行卡组织中,交换费还发挥了另一重要作用。这些银行卡组织通常不直接控制消费者和商户支付的交易费价格。棚反,银行卡组织通过制定交换费来影响这些价格。 例如,假设银行卡组织提高向发卡行支付的交换费,因而发卡行从每笔卡交易中可以获取更高的利润,发卡行就会通过提供更多优惠条件或减少持卡人费用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持有卡片。商户也会注意到有更多的持卡人使用卡片。另一方面,提高交换费增加了收单行的成本,而至少何部分成本会转嫁到商户头上。卡交易成本的增加有可能导致某些商,-停止受理卡片。通过制定适当的交换费,银行卡组织需要确保市场两边的参与者都留在市场中。 还有一些模型(Schmalensee,2002;Wright,2001)考虑了网络不同参与方(如发卡行与收单行)市场力量的差异。存此情况下,当网络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导致某方获得了较少的利润时,交换费还可用来调节利润的分配。 Rochet&Tirole的模型也分析市场支配力的问题,他们沿袭了Baxter重点研究如何确定有效交换费的做法,但偏离了Baxter的完全竞争范例及银行对于交换费漠不关心的状态,通过对Baxter的分析进行改进以便说明消费者和商户的理性行为。与以往文献中所阐述的相比,Rochet&Tirole研究方法的优势是内生了消费者和商户的行为,因此能够对福利进行正确分析。此外,Rochet&Tirole的框架也可以比较私有最优交换费(Schmalensee分析的目标)和社会最优交换费。 (3)银行卡组织能否选择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交换费 经济学文献探讨的各种理由说明,特定银行卡组织的最优交换费未必能够使社会福利最大化(Carlton&Frankel,1995;Chakravorti&To,2002;Gans&King,2002;Rochet&Tirole,2002a;Wright,2002)。Rochet&Tirole认为,只要交换费不超过商户决定不接受卡的临界值,交换费的提高会增加银行卡的使用。在这个临界值处,商户接受卡片的净成本等于持卡人平均收益。由卡组织选择的交换费或者是全社会最优的,或者会导致银行卡业务的过度供应。 无论消费者以何种方式付款,商户都收取同一种价格。 对于商户而言,不同的付费方式意味着不同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并没有从每一位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中得到体现。采用廉价支付方式的消费者部分承担了采用较昂贵支付方式的消费者产生的费用。消费者倾向于滥用昂贵的支付手段,因为他们可以在不承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享有所有的利益。从经济学的层面上讲,这意味着银行卡组织将变得十分庞人,因为网络外的买卖行为正在为网络内的买卖行为提供补贴。 某个银行卡组织很有可能通过提高交换费和降低持卡人费用的做法来开发这种无形的补贴。如果持卡人能够享有增加的交换收益中的一部分,持卡人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Carlton&Frankel,1995;Frankel,1998;Schwartz&Vincent,2002)。商户也许小喜欢这种结果,但是他们不会停止受理卡片,只要他们担心持卡人有可能会增加别家生意。 实际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价格变化的反应和商户之间竞争的状态。如果非持卡消费者对不大的价格变动做出反应,转而投向只接受费用低廉的卡片或现金的商户,这种隐性补贴必定很小。因此,从银行卡组织的理论模型中得到的一个重要发现是,交换费的影响力取决于商户市场主导力量的高低程度(Gans&King,2001)。 从政策的角度上讲,这些理论给出了三个重要的结论:首先,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可能产生出一个偏离社会最优费用的自行确定的交换费,并导致银行卡组织要么过大,要么过小;其次,将交换费强制设置为零的公共政策不会得到任何认同与支持(Schmalensee,2001)第三,如果忽略价格变动对消费者的影响,以及对商户在支付服务方面的需求的影响,把交换费单纯地建筑在成本的基础上,这也不是社会最优状态。因此,在社会最优交换费的确定上尚无明确结论。 3.关于商户额外收费和商户抵制的研究 ①商户是否会额外收费 我们一直假设商户一有机会就会收取额外费用。但是,仍有一些理由让我们怀疑,额外收费的现象是否大量存在。 自1975年以来,美国的联邦法律允许商户为现金交易提供折扣优惠。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只有不到lO%的零售商提供这种折扣优惠。提供折扣优惠的做法在某些特定的领域里较为普遍,比如加油站。但是,即使在这些场所,当商家开始接受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之后,这种做法也比较少见了(Evans&Schmalensee,1999)。瑞典和荷兰在20世纪90年代取消了不准额外收费的条例,但只有不到10%的零售商收取额外费用,商户提供折扣优惠的现象几乎没有变化(IMA市场拓展,2000)。 学者们对于为何很少商户收取额外费用有不同看法。 Kitch(1990)争辩说,在美国,其他规章制度形成的障碍相对抬高了商户为现金交易提供折扣优惠的成本。Frankel(1998)也表示,商户们认为,没有必要为了从不同价格中取得收益而使消费者反感。他还想了解,消费者对POS显示的收费所做出的反应是否要比稍后出现在银行对账单上的费用所做出的反应更加强烈。由此产生了一个理论模型,即假设而非实践证明的经验性问题无论费用出现在哪里,消费者都会产生同样反应。 ②商户额外收费与商户抵制 如果银行卡组织允许商户针对每笔交易另收费用的话,在理论上商户将把由于使用不同的银行卡而产生的任何成本上的变动转嫁给使用这些卡片的消费者。这将消除采用低廉支付方式的消费者提供给采用昂贵支付方式的消费者的隐性补贴,并鼓励消费者使用最有效率的付款方式。因此,如果我们认为昂贵的支付手段正在被滥用的话,允许商户额外收费可能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 不过,允许收取额外费用可能会导致第二种效应。如果商户乐于采用这种方式以转嫁成本,开放式的银行卡组织就无法用交换费影响商户和消费者支付的价格(Gans&King,2001)。假设该网络提高交换费,而发卡行又通过更低的费率或额外的补贴将增加的收益返还给持卡人,收单 行通过提高商户扣率的方法,将增加的交换费转嫁给零售商。这种情况下,商户将以提高针对卡交易的额外收费作为回应,这样就抵销了发卡行提供的更低的费率。因此,如果允许商户额外收费,提高交换费率以刺激用卡的方法就不会很有效。如果网络效应是优先的,而其他一些方式又没有将这一点考虑在内,其结果将是银行卡应用不足。 早期的研究文献集中研究了相对于其他可选支付方式而言,使用银行卡给消费者和商户所带来的技术收益。也就是说,他们假设,只要技术收益超过给银行支付的手续费,消费者就会选择使用银行卡,这忽略了消费者和商户事实上的战略地位。Rochet&Tirole(2002)认为:第一,消费者(至少某些消费者)因为某家商店接受银行卡而光顾它,或者因为发现商店不接受银行卡而离开,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卡片支付成了商户吸引顾客的手段。此时,一个商户的总收益及其是否接受银行卡,将不仅仅取决于商户的技术收益(比如欺诈控制、盗窃保护、交易速度、消费者信息收集等),还取决于由于系统成员身份而导致的需求增长和零售加价。因此,在这方面早期的研究过度地强调了商户对商户扣率增加及交换费提高的抵制。第二,如果商户被允许为现金交易提供折扣优惠,则消费者是否用卡就不仅仅取决于技术收益(比如便捷、盗窃与欺诈控制等),还取决于使用卡支付的附加收费 在商户额外收费与商户抵制这方面,最近也有研究人员基于Rochet&Tiroie的框架做了一些新的研究,并将其扩展到一些相关方面。Wright(2000)深入分析了会员身份和使用决定的区圳。特别是当商户为垄断巨头时,会出现一个有趣的“要挟”问题。当“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取消时,每个垄断商户并不内化其附加收费对于所有消费者入会决定的影响。商户附加收费的设置将使得持卡人无法如从前一样得到盈余;也正是因为此,持卡人不再想成为持卡人了。对比而言,当允许附加收费时,Rochet&Tirole分析过的商户瓦相竞争的条件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要挟。Schwartz&Vincent(2000)研究了“不准额外收费规则”的另一个方面,他们在一个垄断的、盈利性卡系统的环境下考虑了商品的弹性需求(这种假设的前提是用卡需求是非弹性的)。他们强调了“不准额外收费规则”对商户垄断力和发卡行垄断力相互的双重边际化影响,并认为在这个环境中,“不准额外收费规则”通常会减少消费者盈余,也会减少总盈余。 4.关于对所有卡片提供服务的规则和搭售行为的研究 银行卡组织采取“对所有卡片提供服务”的做法,其实问题在卜这种做法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假设一个网络使用同一品牌发行两种卡片,即信用卡和借记卡,如果某个商广只愿意受理其中一种卡片,是否应该要求它也受理另一种呢?这就是沃尔玛反垄断案中的核心问题。原告方认为,银行卡公司通过“对所有银行卡提供服务”规则实施了一项非法的搭售行为,强迫受理某一品牌信用卡的商户接受同样品牌的签名借记卡(Balto,2002)。由于发卡行从签名借记卡中可以得到更多的交易收入,这使得他们为这部分消费者提供补贴,因此影响了消费者在签名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之间的选择。可能的结果是,商户将对信用卡和借记卡交易支付不同的费用。如果签名借记卡和密码借记卡给予商户相同的利益,签名借记卡的交换费将被迫下调,以保持对密码借记卡的竞争力,因为密码借记卡的处理成本要低于签名借记卡。以此推测,签名借记卡的用户将支付更高的费用,或者享有更少的利益,因为使用这些卡将不会再得到丰厚的补贴。 5.关于系统竞争的研究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信用卡市场中,消费者可能持有不同银行卡组织的多种支付工具,消费者会根据交易价格和类型而偏好使用某种支付工具,但仍然偏好在大多数交易中只使用一种支付工具。消费者可能只是为了保险起见而携带不只一张卡,以防某张卡不被商户受理或者出于技术问题而无法使用。Rochet&Tirole认为,在有多个银行卡组织进行竞争时,只要消费者持有不同银行卡组织的卡片,商户受理卡片的机会成本就成为内生变量。例如,对于某个不受理美国运通卡的商户,消费者可以选择用VISA卡或MasterCard卡进行支付,而不是用现金或支票。因此,以往的研究在这方面低估了存在系统竞争的情况下商户的抵制。 造成消费者多重选择的潜在原因尚没有纳入系统竞争模型之中,因为在固定费用存在的情况下,要建立多重选择的消费者和商户的模拟环境是比较困难的。实际上,消费者和商户存某种程度上都有多重选择。系统竞争模型也忽略了商户受理其他支付工具的战略原因。 对于系统竞争的效果,Rochet&Tirole和Guthrie&Wright等认为系统竞争不一定降低交换费和增加福利,而Chakravorti&Roson则发现竞争总是能够提高消费者和商户的福利。一个直观的原因可能是Chakravorti&Roson忽略了单一系统提供支付服务的好处或者银行卡组织之间互相合作带来的收益。不同于ochet&Tirole(2003)和Guthrie&Wright(2003),Chakravorti&Roson考察的是基于特定系统、相互独立的网络收益,这是Chakravorti&Roson模型的一个重要特征。Chakravorti&Roson强调这一点是由于观察到不同的银行卡组织向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的益处,而Rochet&Tirole(2003)则假设发卡行和收单行的竞争是基于非盈利的合营网络。而现实中,盈利和非盈利的网络是共存的。 在研究竞争时不应该忽略支付服务本身体现出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当然,消费者和商户也可能会因产品差异而产生强烈偏好,并潜在性地限制规模经济。此外,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特定类型的治理结构可能会限制寡头垄断的租金。Hausman,Leonard&Triole(2003)提出,假如银行卡组织均为非盈利性主体,并且不得与成员分享利润,银行卡组织之间的合作可能会限制本应得到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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