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超常规手段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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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4-1-7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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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是困扰东北经济与金融的突出问题,单纯依靠常规手段处置难度很大。必须充分利用实施东北振兴战略的重大机遇,用足、用好中央已给的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更多的支持,采取超常规手段,加快处置。
加快处置不良贷款的紧迫性
首先,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是振兴东北的首要问题之一。东北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大、比例高,历史包袱重。不良贷款问题既影响银行资金营运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效益性,危及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又加重企业经营负担与融资压力,阻碍企业改革进程。东北振兴所无法回避且必须首先认真解决的,就是不良贷款问题。 其次,加快处置不良贷款也是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面对金融领域日益激烈的竞争与挑战,中国银行业必须加快改革,发展壮大自我,提高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但是在变化过程中,历史性包袱总是一个障碍。许多转轨国家经济能够较快复苏,保持金融稳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都对历史性问题做了彻底的处理。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不良贷款过多问题,否则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不良资产阻碍四大国有银行上市,东北地区尤为明显,提高资产质量迫在眉睫。
东北地区不良贷款具有明显的体制性、政策性特征,用常规手段很难化解
东北地区不良贷款是东北经济体制、结构矛盾的集中反映。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是一种制度付费,东北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转轨的成本。其不良贷款与老工业基地问题相伴相生,具有明显的体制性与政策性特点。表现为贷款的计划性、指令性强,国有企业贷款占比高、不良率高。在黑龙江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现有贷款余额中,根据各类指令、计划、文件、会议、批示等精神和要求,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就达13大类90多种450亿元,不良率96.2%。主要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支农专项贷款、中行“三贷”(外国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政府混合贷款)贷款、人民银行和农发行划转政策性专项贷款、基本生活费贷款、清理三角债专项贷款等。截至2003年9月末,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51%,不良贷款率为47%。省政府拟进行调整改造的201户资不抵债企业,银行贷款总余额72.6亿元,欠息46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97.2%。 东北地区不良贷款“双降”形势严峻。为化解不良贷款,减轻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与冲击,近年来国家给了核销、剥离及债转股等一系列宏观政策,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各种手段化解不良贷款,取得明显效果,不良贷款上升的趋势得到明显遏制,新增贷款质量有所改观。但由于经济深层次矛盾的制约和银行业体制、机制、管理上的问题影响,东北的信贷风险仍然严重,不良贷款“双降”形势不乐观。不良贷款比率总体上虽然保持下降趋势,但很大程度依赖于新增贷款的稀释作用。不良贷款余额降幅缓慢,尤其是2003年以来不良贷款余额不降反升。随着贷款风险管理的逐步加强,各种隐含的风险逐渐暴露,不良贷款反弹是多年来积聚的信贷风险继续缓释的结果。另一方面也表明,用常规手段“抓降”无法彻底解决东北地区巨额不良资产问题。因为对现有存量不良贷款的清收难度日益加大,同时呆账核销力度严重不足。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黑龙江省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共核销呆账32.37亿元,仅占不良贷款的4.3%,占呆账贷款的27.7%。农业银行近3年来没有核呆,农村信用社1998年以来未核呆。按照这样的“抓降”速度,消化现有不良贷款遥遥无期。
利用已有政策与争取支持并重,采取超常规手段化解不良贷款
温家宝总理强调,要“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走出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新路子”。加快处置东北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必须切实遵循温家宝总理提出的“四新”,增强政策敏锐性与创新意识,尝试新方法,实施新举措,采取超常规手段。 1、对特殊时期政策性、体制性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争取用特殊政策措施予以化解 对事实上已经损失的政策性不良贷款,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行业性不良贷款,要争取国家用专项核呆政策解决。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关于“企业历史形成确难归还的历史欠税予以豁免”的精神,对森工、煤矿、农垦、供销社、中行的“三贷”、农行的专项贷款、农发行的粮食收购贷款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行业性不良贷款,应该出台专项政策予以一次性核销。农村信用社对森工行业的贷款要积极争取纳入政策性不良贷款,享受与国有独资银行同等的政策。核销贷款应尽量采用国家拨补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的方式。拨补资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考虑通过税收调节手段,在各总行上缴营业税中逐年直接抵减或征后返还。 对有盘活潜力的政策性不良贷款,应该实施二次剥离,国家相应出资弥补银行资本金。第一次剥离时,黑龙江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符合剥离条件的不良贷款总额为885亿元,实际剥离420亿元,占应剥离的不足一半。不良贷款剥离不彻底主要是剥离政策不合理造成的:一是农发行和人行划转专项贷款未列入剥离的范围之内;二是各总行下达的剥离计划规模,全国各省一刀切、一个标准,未考虑东北不良贷款实际状况, 2、对银行经营性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本着新老分开、分类处置的原则,用创新的政策与办法加快清理处置 应按照审慎经营与审慎监管的原则,改进呆账准备金计提及呆账核销政策,加大呆账核销力度。遵循国际惯例,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及按比例计提准备金制度,政府对呆账准备金计提及呆账核销应给予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银行多提和多核销呆坏账。国家对事实损失的贷款,应允许银行灵活处置。包括自主核销,加速消化。但要特别注意损失责任的认定,严防道德风险。各总行在呆账准备金计提及呆账核销政策上,应考虑东北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及风险程度,予以倾斜:提高计提与核销比率,降低损失核销条件,简化审批程序,加速核销进程。 充分运用中央“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遵循市场规律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国家应允许各总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代为处置,国家和总行补贴一定的费用;也可比照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手段,放宽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处置的政策限制,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转让、打折出售、打包处理、租赁、招标、拍卖等方式直接处置不良资产。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利用中央“鼓励外资以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企改制和不良贷款处置”的政策,吸引民资和外资参与资产处置。有条件的行还可以引入国外风险投资公司的合作机制,加速资产处置进度,推进企业改制。 应充分运用中央“允许商业银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的政策,建立以银行为主的债务重组机制,赋予商业银行减息、免息、债务延期、债务折扣和债转股方面的权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应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兼并与重组,采取灵活措施,对重点企业逐户解决债务问题。银行应支持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以法定程序清偿与核销部分债务。对于符合债转股的拟改制企业,建议突破政策限制,允许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继续实施债转股,并落实银行债转股的管理权。通过适当的增量投放,盘活存量或采取全额、部分免息的方式,逐步盘活老贷款。 借鉴发达国家处置不良贷款的方法,探索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处置不良贷款。一是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二是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发行特种企业债券,将部分不良贷款转化为企业债券。三是借鉴南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允许地方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不良贷款。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已经率先走出一步。 3、建立协调机制,实施配套措施,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为加快处置不良贷款提供相关支持 应由省政府牵头,由银行、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组成大项目不良贷款推进组,一个厂一个厂、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地推进不良贷款的处置。国家有关部委应出台银行资产保全的法规,对老工业基地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各项税费给予减免。地方政府也可考虑建立不良资产交易市场,并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人民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贷款客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完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银行保全资产主张的支持和执行力度。商业银行应健全不良贷款的清收机制,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贷决策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搞好项目论证,防范新风险,警惕新一轮逃废债。银行监管部门应跟踪东北振兴的动态,加强对信贷投向、重点扶持项目和企业逃废债的监督,当前要特别防范房地产、汽车信贷和票据融资中的风险,防范贷款集中度过高风险;建立与完善不良贷款监测与通报制度,把“双降”工作纳入对银行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核与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范畴,加大对违规问题的披露与查处力度。要通过以上有关各方的共同参与,力争为处置不良资产创造宽松的政策、信用、法律和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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