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代理风险也需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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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nfp.net 时间:2003-12-15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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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保险中介机构高速发展的一年,1至10月份,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达348家,保险经纪公司48家,保险公估机构82家。在一些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数量。这使如何防范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代理公司风险成为保险监管部门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目前,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已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为中心,而偿付能力监管所要防范的风险就是保险公司无法支付保户到期赔款和给付的状况。对于保险代理公司来说,由于只是代理保险业务,不承担对保户支付到期赔款和给付的责任,所以一般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自身也不存在无法偿付的风险。但如果代理公司拖欠保险公司保费,或代理公司以自身名义违规经营,就可能带来偿付风险。 代理公司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签单后保户首先把保费交到代理公司,同时也就视同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要开始承担责任,而不管代理公司是否已将保费交给自己。如果代理公司未将保费交到保险公司,没有保费作基础的责任承担就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如果代理公司长期大量拖欠保费,甚至破产无法偿还,则势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保险行业高速发展,新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不断成立,而且代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样四处拉业务,普通老百姓并不能清楚地区分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这就给代理公司以自身名义从事业务或扣留保险公司业务提供了可能。代理公司以自身名义违规从事业务虽然可能性较小,但一旦发生,由于代理公司本身资本金少,引起偿付能力危机的可能性就较大。 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从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高度出发,切实防范代理公司风险。 首先,可以提高代理公司的资本金准入门槛,对开办保险代理公司从资质上设立一定的限制和要求,防范偿付能力出现问题。 其次,为防止代理公司拖欠大量的保费,保险公司应缩短与代理公司资金结算期并降低结算限额。如果代理公司不结算保费,保险公司就暂停其代理资格,不能为多收保费而纵容代理公司长期大量拖欠。 再次,每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或中介公司,监管部门都要公开进行宣传,讲明该公司的性质及业务范围,使广大保户和潜在投保者清楚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的区别,并严格禁止中介机构混淆自身性质的宣传行为,杜绝代理公司以自身名义违规从事业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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