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市民用银行卡在ATM机上取钱之机,被告邱恩平采用调换储蓄卡的手段盗得储蓄卡。随后,直接提取现金或转账至其用假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近日,望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邱恩平有期徒刑4年。
今年3月7日晚7时许,望城居民周某来到望城县电力局旁的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ATM机上取款。粗心的周某没有想到,他输入银行卡密码时,已被站在一旁的邱恩平偷偷记了下来。当周某刚把取出的现金塞进口袋,还没来得及取出储蓄卡,邱恩平突然上前拍拍周某的肩膀称其掉了钱。周某低头一看,发现地上果然有7元零钱。周某一边说谢谢,一边弯腰去捡钱,全然忘记了自己的储蓄卡还在ATM机内。趁周某弯腰的工夫,邱恩平迅速从ATM机内取出周某的银行卡,并塞入一张已作废的储蓄卡。周某捡完钱后,没有细看便将废卡塞入口袋后扬长而去。随后,邱恩平立刻在ATM机上修改了周某的储蓄卡密码,并将储蓄卡交给同伙张孝生(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恩平于2006年1月至3月期间,先后6次窜至望城县、宁乡县、攸县、耒阳市、醴陵市等地,利用储户用建行或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联储蓄卡在ATM机上取钱之机,采用调换储蓄卡手段,盗得储户周某等人的银联储蓄卡6张,然后更改密码,直接提取现金或转账至其用假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37400元,其中被公安机关冻结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