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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协议

颁发部门:中国财经报 颁布时间: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从我国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明显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亟需改进和完善。
    首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仍然存在媒体不统一的问题。按照财政部规定,《中国财经报》是中国政府采购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的媒体(在该媒体发布后,不排除其在别的媒体上发布)。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政府采购招标信息都是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的。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并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只在地方性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必然导政府采购选择范围缩小,外地供应商失去知情权,甚至会演成地方保护主义。
    其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在时间上欠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该考虑供应商接受信息、信息反馈的时间。另外,还必须考虑到不同地区供应商在接收、反馈信息上受信息传播的方式、距离远近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世界经济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到正式开标,一般不少于40天。可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范,许多招标信息的发布,存在留给供应商的时间过短的问题。如某地级市政府采购中心,今年某月17日发布的政府采购招标公告,规定当月16日至18日购买招标文件,当月23日开标。可想而知,17日的报纸,一般都得在18日以后到达全国各地。当供应商收到报纸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已经过去。再加上当月23日开标,供应商接受招标信息、决定是否投标、准备投标、递交投标书、前往投标等,全部过程是何等匆忙。对于较远地区的供应商而言,实际上是被削夺了投标机会。如果因故推迟了发布公告的时间,则相应推迟购买招标文件及开标时间。
    第三,部分招标文件卖价偏高。招标文件主要是为供应商投标提供招标清单,即说明招标标的、规格、要求的基本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提供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基本义务。为了搞好招标工作,招标单位适当收取制作招标文件的工本费也是合理的。但是,一些政府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收费方面明显存在收费过高的问题。其价格大大超过了制作招标文件的费用。招标文件收费过高,其危害是明显的。一是增加供应商获得招标文件的成本,使得一些供应商望而却肯,从而影响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积极性,减少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最终影响政府采购效果;二是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过高,最终必然在投标价格中计算这笔开支,从而间接增加政府采购成本;三是招标文件卖价过高,使政府发售招标文件有盈利之嫌,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也会影响政府采购的信誉,给政府采购事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招标公告中标的物品名称说明方面存在问题。招标公告的一个基本内容是必须说明招标标的。供应商根据标的名称来决定是否购买招标文件,是否参与投标。这种说明应该清楚、明确,既要说明具体的采购需求,如台式电脑、某种具体的医疗设备,又不宜直接说明某种品牌(按国际要求,招标公告和招标说明书中说明品牌,有歧视其他供应商之嫌)。但是,目前有些招标公告中却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如有些招标公告中,标的为医疗设备,而是在招标公告中注明在招标文件第几章中说明。也就是说,不买招标文件,就别想知道究竟是什么设备。另一种情况是,在招标公告中,直接指定购买什么品牌。某地招标公告一共采购8类产品,每种都指定了特定品牌。指定品牌,既不利于采购人扩大选择空间,也不利于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并会导致排斥和歧视别的供应商。
    第五,要多为供应商着想。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贸易伙伴,与政府采购机构是平等的关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该多替供应商着想,多为供应商投标提供方便。但是,在目前的招标公告中,经常看到一些不太为供应商着想的现象。例如一些招标公告中注明,招标文件一律不办理邮寄,必须到指定的地方购买。试想远地供应商怎么办,难道必须为买一份招标文件远赴千里之外吗?再如招标时间紧迫,对供应商附加条件过多,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后,原定的招标轻易取消,等等,都是为对方着想不够的行为,都应该在今后的采购工作中规范信息发布的程序。
    3.为了本协议的目的;
(a) 公开招标程序是指按此程序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进行投标;
(b) 选择性招标程序是指在符合第十条条3款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实体邀请的供应商进行投标;
(c) 限制招标程序是指在只有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下,一实体方可与各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
 
第八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
 
    各实体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应在外国供应商之间或本国与外国供应商之间进行区别对待。资格审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参加招标程序条件的公布应使有兴趣的供应商的充足的时间履行资格审查程序,并在与采购过程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条件下完成资格审查程序;
(b) 关于参与招标程序的条件应限于那些与保证厂家履行该合同能力有重要关系的方面。
对供应商参与招标所规定的条件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商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以及资格审查的证据。这些条件均不得对本国供应商宽而对外国供应商严,不得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应基于供应商的全球商业活动和其在采购实体所在地的商业活动判定该供应商的资金、商务和技术能力,并对各供应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给予适当考虑;
(c) 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和所需时间均不得用来阻止外国供应商进入供应商名单,或阻止外国供应商作为某一特定意和向采购考虑的对象,各实体应承认符合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条件的国内外供应商均为合格供应商。对于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意向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虽尚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也应予以考虑;
(d) 持有合格供应商永久名单的各实体应保证供应商可在任何在时候提出资格申请,并且申请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在较短的时间内被列入名单;
(e) 按第九条第1款通知公布后,如――未经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意向采购投标,那么该意向采购实体应迅速开始对该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程序;
(f) 对业已申请成为合格供应商的供应商,各有关实体应将有关决定通知他们。凡由各实体列入永久名单的合格供应商也应获得此类名单被终止或被从名单上除名的通知;
(g)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
(i) 每一实体及其附属机构实施统一的资格审查程序,除非确有必要实施不同的程序;
(ii) 努力缩小各实体间资格审查程序的差异。
(h) 上述(a)项至(g)项并不排除因破产或虚报而拒绝任一供应商参加,只要此种行动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原则。
 
第九条 参与意向采购的邀请
 
1. 根据第2款、第3款的规定,除第十条(限制性招标程序)另有规定外,各实体应公布邀请参与各种意向采购招标的通知。此类通知应公布在附录2所列刊物上。
2. 参加邀请可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采取“拟购通知”的形式。
3. 附件2、3所列各实体可按本条第7款的规定利用“计划采购通知”,或可按本条第9款的规定采用“关于资格审查的通知”,作为参加招标的邀请。
4. 利用“计划采购通知”作为参加招标邀请的各实体应相继邀请所有那些至少基于本条第6款所包括资料的信息而表达有兴趣确认其利益的供应商。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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