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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淮北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2004-0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下同)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淮北市市级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采购办公用纸,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定点供应商,并由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条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定点供应商后,市财政局将定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各种品牌和规格的办公用纸价格和提供的服务等内容行文通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并在“淮北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anhuai.gov.cn/huaibei)和有关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采购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或折扣率及时供货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定点供应商的办公用纸价格,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纸的最高限价。如果办公用纸的市场价格有变动,定点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中心报告,并按照招标时确定的折扣率调整政府采购办公用纸价格,由市财政局在上述媒体及时公布。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如果一次性采购办公用纸的批量较大,还可在最高限价内,就办公用纸的价格优惠事项与定点供应商进行谈判。

  第八条   对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定点供应商,由市财政局授予“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制发“淮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纸记录卡”(以下简称“定点记录卡”,格式附后)。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用纸时,由定点供应商在“定点记录卡”上登记采购单位名称、办公用纸品牌、规格、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或加盖单位财务章后生效。“定点记录卡”上的记录和定点供应商的发票作为采购办公用纸资金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质量好、数量足、规格全的办公用纸,并按合同规定做好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用纸,可以自行提货,也可以要求定点供应商送货。凡要求送货的,定点供应商应免费、及时送货上门。

  第十二条  定点采购办公用纸的资金结算工作,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与定点供应商进行结算。可以定期进行结算,也可以随时结算,具体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办公用纸的管理,节约使用。

  第十四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从定点供应商处采购办公用纸,未经批准擅自从定点供应商以外采购办公用纸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支付资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向定点供应商以外采购或采购定点以外品牌办公用纸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五条  定点供应商必须于每季后第一个月的5号前,将上季的“定点记录卡”报送采购中心核验,作为考察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对诚实守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反映良好的定点供应商,可以不参加下一轮公开招标,由采购中心直接与其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但办公用纸的价格折扣率不变。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定点供应商,累计投诉3次以上(含3次)且情况属实的,市财政局可随时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给予一至三年禁入淮北市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执行定点采购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情况,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举报、投诉。定点供应商有违反合同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向采购中心投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淮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风中之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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